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責報關人員之職責如下: 一、審所屬報關業受委託報運進出口貨物向海關遞送之有關文件。 二、審核並簽證所屬報關業所申報之進出口報單。 三、審核所屬報關業向海關所提出之各項申請文件。 四、負責向海關提供經其簽證之報單與文件之有關資料。
  2. 專責報關人員辦理前項簽證業務,應遵照關務法規規定,切實審核報單及其有關文件並連線申報。申報時,其「電腦申報資料」與「報關有關文件」之內容必須一致;屬發票、裝箱單及其他進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者,得授權報關業員工辦理上傳作業。
  3. 專責報關人員辦理第一項審核及簽證業務,均應於有關文件上註明本人姓名及報關證字號並簽章。但其以連線申報者免於進出口報單上簽章。
  4. 海關對專責報關人員簽證之報單、經連線申報之「電腦申報資料」或其他文件有疑義時,得通知專責報關人員到海關說明。
  5. 專責報關人員經通知參加海關自行舉辦或委託其他機構舉辦之專責報關人員進修講習時,除有正當理由經請假獲准者外,均應參加。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