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1.專責報關人員之職責如下: 一、審核所屬報關業受委託報運進出口貨物向海關遞送之有關文件。 二、審核並簽證所屬報關業所申報之進出口報單。 三、審核所屬報關業向海關所提出之各項申請文件。 四、負責向海關提供經其簽證之報單與文件之有關資料。
- 2.專責報關人員辦理前項簽證業務,應遵照關務法規規定,切實審核報單及其有關文件並連線申報。申報時,其「電腦申報資料」與「報關有關文件」之內容必須一致;屬發票、裝箱單及其他進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者,得授權報關業員工辦理上傳作業。
- 3.專責報關人員辦理第一項審核及簽證業務,均應於有關文件上註明本人姓名及報關證字號並簽章。但其以連線申報者免於進出口報單上簽章。
- 4.海關對專責報關人員簽證之報單、經連線申報之「電腦申報資料」或其他文件有疑義時,得通知專責報關人員到海關說明。
- 5.專責報關人員經通知參加海關自行舉辦或委託其他機構舉辦之專責報關人員進修講習時,除有正當理由經請假獲准者外,均應參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了專責報關人員的職責。根據這條規定,專責報關人員的職責包括:一、審核所屬報關業受委託報運的進出口貨物向海關遞送的相關文件;二、審核並簽證所屬報關業所申報的進出口報單;三、審核所屬報關業向海關提出的各項申請文件;四、負責向海關提供經其簽證的報單與文件的相關資料。而這些簽證業務必須遵從關務法規的規定,並且必須切實審核報單及其相關文件並透過連線方式申報。在申報時,專責報關人員的電腦申報資料與報關相關文件的內容必須一致;對於發票、裝箱單及其他進口必須具備的相關文件,專責報關人員可以授權報關業員工進行上傳作業。專責報關人員在辦理審核和簽證業務時,應該在相關文件上註明自己的姓名和報關證字號並簽章。然而,對於透過連線方式申報的情況,專責報關人員可以免於在進出口報單上簽章。當海關對專責報關人員簽證的報單、透過連線申報的電腦申報資料或其他文件有疑義時,海關可以通知專責報關人員到海關說明解釋。在海關自行舉辦或委託其他機構舉辦的專責報關人員進修講習中,專責報關人員除非有正當理由經請假獲准,否則應參加。根據參考資料《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20條的規定,專責報關人員的職責是確保報關業務的正確執行,他們負責審核報關相關文件並簽證報單,並需遵從關務法規的要求。這是為了提高進出口貨物通關的效率和準確性,並保護國家的經濟利益。例如,在報關時,專責報關人員應該審核並簽證進出口報單,以確保報單的準確性和一致性。如果專責報關人員未能履行職責,導致報關失誤或違規行為,可能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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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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