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19 條
專責報關人員變更服務關區或報關業,報關業應重新向服務所在地海關辦理登記並申請核發報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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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19條的規定,當報關業專責報關人員變更服務所在地關區或報關業時,報關業須重新向服務所在地海關辦理登記並申請核發報關證。具體的範例及相關資料需要查閱最新的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相關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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