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36 條
報關業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業務或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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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6條規定了報關業者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七條時的處罰措施。根據此條文,海關可以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報關業者予以警告或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鍰,并且可以要求其在限期內改正。如果在限期內未能改正,可以再次處罰。如果報關業者三次都未能完成改正,或者違規情節重大,海關有權停止其報關業務六個月以下,或者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 參考資料: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經濟部關務署),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50013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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