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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責報關人員以任職一家報關且在同一關區執行業務為限。但依第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跨區連線申報者,專責報關人員得跨關區執行業務。
  2. 專責報關人員執行業務,應由其服務之報關業檢具專責報關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資格測驗合格證書,向所在地海關辦理登記並申請發報關證;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專責報關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二、專責報關人員考試及格或資格測驗合格證書字號。 三、服務之報關業名稱及地址。 四、遵守本辦法規定之承諾。 五、無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聲明。
  3. 專責報關人員離職時,應由其服務之報關業向所在地海關申報並繳銷其報關證。專責報關人員亦得自行持相關佐證文件向海關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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