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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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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責報關人員以任職一家報關且在同一關區執行業務為限。但依第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跨區連線申報者,專責報關人員得跨關區執行業務。
  2. 2.專責報關人員執行業務,應由其服務之報關業檢具專責報關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資格測驗合格證書,向所在地海關辦理登記並申請發報關證;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專責報關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二、專責報關人員考試及格或資格測驗合格證書字號。 三、服務之報關業名稱及地址。 四、遵守本辦法規定之承諾。 五、無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聲明。
  3. 3.專責報關人員離職時,應由其服務之報關業向所在地海關申報並繳銷其報關證。專責報關人員亦得自行持相關佐證文件向海關申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了專責報關人員的要求和程序。根據該條款的第一項,專責報關人員必須在一家報關業工作並在同一關區執行業務。然而,根據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的規定,如果根據跨區連線申報的要求,專責報關人員可以在跨關區執行業務。第二項則規定了專責報關人員執行業務的資格要求,包括持有特定的考試及格證書或資格測驗合格證書。專責報關人員需要向所在地海關登記並申請報關證書,申請書上需要提供相關的個人和公司資訊。第三項規定了當專責報關人員離職時的程序,需要報關業向所在地海關申報並銷毀該報關人員的報關證書。專責報關人員也可以自行提出相關文件向海關辦理離職手續。 參考資料:《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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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專責報關人員以任職一家報關業且在同一關區執行業務為限。但依第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跨區連線申報者,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