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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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責報關人員須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及格。但曾經海關所舉辦之專責報關人員資格測驗合格,領有合格證書者,得繼續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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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專責報關人員須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及格。根據行政院財政部於民國 108 年 6 月修正的《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專責報關人員的資格需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中取得及格分數,方可執業。 然而,該條款也對曾經參加海關舉辦的專責報關人員資格測驗並合格,且持有合格證書的人士做出了特例。這些人士不需要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仍然可以繼續執業。 對於報關業者而言,這個條款提供了兩種不同的合格標準:一種是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及格,另一種是參加海關舉辦的專責報關人員資格測驗並合格、持有合格證書。這表明有多種方式可以獲得專責報關人員的資格,以符合行業的需求和專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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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