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責報關人員須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及格。但曾經海關所舉辦之專責報關人員資格測驗合格,領有合格證書者,得繼續執業。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