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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15 條

  1. 1.依貨物查驗或文件審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報關業向海關遞送進出口報單後應自行保留報單副本及其他有關文件或其電腦檔案,並依關稅法規定之期限妥為保管,於保管期間,海關得隨時查核或調閱。
  2. 2.依免審免驗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或前項貨物放行前,海關未透過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報關業補送備供查核之有關文件,而逕予通知繳稅、放行者,其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或其電腦檔案,由報關業依下列規定之期限妥為保管,海關於必要時得要求其補送或前往查核: 一、受託辦理進出口貨物連線申報所依據之報關有關文件:自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一年。 二、書面報單及自有報關文件或其電腦檔案:依關稅法規定之期限。
  3. 3.前二項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通關之報單應蓋報關業印章及負責人或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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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15 條對報關業的文件保管與查核進行了規定。根據該條,報關業在遞送進出口報單後應自行保存報單副本和相關文件或其電腦檔案,並依照關稅法的規定進行妥善保管。在保管期間,海關有權隨時查核或調閱這些文件。另外,對於免審免驗通關方式處理的貨物或海關未通知報關業補送文件的貨物,在放行前報關業應根據以下規定妥善保管相關文件,如果海關需要,則可以要求報關業補送或前往查核: 1. 受託辦理進出口貨物連線申報所依據之報關有關文件:自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一年。 2. 書面報單及自有報關文件或其電腦檔案:依照關稅法的規定。 在進行通關時,非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通關的報單應蓋上報關業的印章以及負責人或授權處理報關業務的經理人的印章。 參考資料: 1. 財政部關稅總局,「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更新日期:民國90年1月15日,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50033 2. 財政部關稅署,「報關業管理要點」,更新日期:民國103年9月9日,網址:https://etaipei.customs.mof.gov.tw/inspection/officialdoc_view.asp?envi_id=&l_no=23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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