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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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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准設置之報關業,擬在其他關區營業時,仍應分別依規定向所在地關區或其分關申請核發報關業務證照。但報關業得檢具申請書向原核發報關業務證照之關區或其分關申請辦理跨區連線,並指定接洽公務之報關業。
  2. 2.前項跨區連線申報之實施,應由財政部關務署視貨物通關自動化情形公告後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6 條的規定: 1. 報關業在其他關區營業時,仍需要向所在地關區或其分關申請核發報關業務證照。不過,報關業可以提交申請書向原本核發報關業務證照的關區或其分關申請辦理跨區連線,並且指定接洽公務的報關業。 2. 進行跨區連線申報必須在財政部關務署根據貨物通關自動化情況公告後進行。 例如,如果一家報關業在台北市營業,但打算在高雄營業,該報關業需要向高雄的關務局申請核發報關業務證照。如果該報關業想要在兩個地區間跨區連線,則需要根據財政部關務署的公告進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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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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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經核准設置之報關業,擬在其他關區營業時,仍應分別依規定向所在地關區或其分關申請核發報關業務證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