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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6 條

  1. 1.准設置之報關業,擬在其他關區營業時,仍應分別依規定向所在地關區或其分關申請核發報關業務證照。但報關業得檢具申請書向原核發報關業務證照之關區或其分關申請辦理跨區連線,並指定接洽公務之報關業。
  2. 2.前項跨區連線申報之實施,應由財政部關務署視貨物通關自動化情形公告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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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6 條的規定: 1. 報關業在其他關區營業時,仍需要向所在地關區或其分關申請核發報關業務證照。不過,報關業可以提交申請書向原本核發報關業務證照的關區或其分關申請辦理跨區連線,並且指定接洽公務的報關業。 2. 進行跨區連線申報必須在財政部關務署根據貨物通關自動化情況公告後進行。 例如,如果一家報關業在台北市營業,但打算在高雄營業,該報關業需要向高雄的關務局申請核發報關業務證照。如果該報關業想要在兩個地區間跨區連線,則需要根據財政部關務署的公告進行申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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