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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報關業在同一關區內之營業,應憑當地關區或其分關所發之報關業務證照辦理登記並指定接洽公務之報關人員。
  2. 經核准設置之報關業,其營業處所,在每一縣市內以一處為限。但得視需要報經海關核准後增設。每一營業處所均應指定接洽公務之報關人員。
  3. 於離島地區設置之報關業,合於臺灣本島地區設置條件並經海關核准,始得在臺灣本島地區設置營業處所經營報關業務。
  4. 經核准設置之報關業應向所在地關區或其分關借用候單箱。候單箱借用管理要點由財政部關務署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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