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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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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報關業在同一關區內之營業,應憑當地關區或其分關所發之報關業務證照辦理登記並指定接洽公務之報關人員。
  2. 2.經核准設置之報關業,其營業處所,在每一縣市內以一處為限。但得視需要報經海關核准後增設。每一營業處所均應指定接洽公務之報關人員。
  3. 3.於離島地區設置之報關業,合於臺灣本島地區設置條件並經海關核准,始得在臺灣本島地區設置營業處所經營報關業務。
  4. 4.經核准設置之報關業應向所在地關區或其分關借用候單箱。候單箱借用管理要點由財政部關務署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了報關業在同一關區內之營業需憑當地關區或其分關所核發之報關業務證照辦理登記並指定接洽公務之報關人員。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報關業在進行報關業務時必須合法註冊並交由相應的報關人員負責處理相關公務事項。 一個與此條法規有關的範例是,假設某一個報關業想要在某一個關區內進行營業,他們必須領取當地關區或其分關所核發的報關業務證照,並且指定一位報關人員負責接洽公務。 此外,該法規第2條還規定經核准設置的報關業在每一個縣市內只能設置一個營業處所,但可以根據需要向海關申請增設營業處所。這條法規旨在限制報關業的數量,以確保其營運能夠被適當地監管。 在離島地區設置的報關業需要符合台灣本島地區的設置條件並經海關核准,才能在台灣本島地區設置營業處所從事報關業務。 最後,經核准設置的報關業需要向所在地關區或其分關借用候單箱,候單箱借用管理要點由財政部關務署制定。這項法規旨在確保報關業在進行報關業務時具有充足的資源和設施來平穩運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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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報關業在同一關區內之營業,應憑當地關區或其分關所核發之報關業務證照辦理登記並指定接洽公務之報關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