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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4 條

  1. 1.設置報關業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關區或其分關申請發報關業務證照: 一、申請書:應載明報關業之名稱、統一編號、地址、資本額、組織種類、負責人及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職業、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檢附其他相關文件。 二、報關業之組織為合夥者,應檢附合夥人名冊;為公司者,除股份有限公司檢具董事及監察人名冊外,應檢附公司股東名冊。 三、專責報關人員名冊、考試及格或資格測驗合格證書。 四、所在地報關商業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報關業所屬之縣(市)如無報關商業同業公會者,得檢具加入所在地關區所屬之其他縣(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之贊助會員證。
  2. 2.報關業依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補發、換發報關業務證照時,應檢具第一項第四款之會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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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4 條的規定,設置報關業需要向所在地關區或其分關申請核發報關業務證照,並應檢具以下文件: 1. 申請書:申請書上應載明報關業的名稱、統一編號、地址、資本額、組織種類、負責人的姓名,以及被授權處理報關業務的經理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職業和身分證統一編號。同時,還應該附上其他相關文件。 2. 若報關業的組織形式為合夥者,則應檢附合夥人名冊;若為公司,除了需要提供董事和監察人名冊外,還需要提供公司股東名冊。 3. 專責報關人員名冊以及通過考試或資格測驗的合格證書。 4. 所在地報關商業同業公會的會員證。如果報關業所屬縣市沒有報關商業同業公會,則可以提供加入所在地關區所屬其他縣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的贊助會員證。 在報關業依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申請補發或換發報關業務證照時,應該檢具第一項第四款之會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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