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9 條
- 1.經核准設置之報關業,由海關發給報關業務證照,並應每五年向海關辦理校正一次。校正時應有當地報關商業同業公會之校正簽章或文件。
- 2.前項證照遺失時,應即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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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報關業經核准設置後,必須向海關申請取得報關業務證照。此證照需要每五年進行一次校正,並且在校正時需要由當地報關商業同業公會進行簽章或提供相關文件。若報關業務證照遺失,則應立即向海關申請補發。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擁有報關業務證照,並且經過五年後需要進行校正,該公司需要向當地報關商業同業公會提出校正申請,並經公會簽章或提供相關文件後,再向海關進行校正程序。若該公司的報關業務證照意外遺失,則應立即向海關申請補發,以便確保公司繼續從事報關業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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