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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准設置之報關業,由海關發給報關業務證照,並應每五年向海關辦理校正一次。校正時應有當地報關商業同業公會之校正簽章或文件。
  2. 前項證照遺失時,應即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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