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7 條
報關業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不得在其他報關業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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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報關業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不得在其他報關業兼職。這意味著報關業負責人或經理人在同一時間內不得同時擔任其他報關業的職務,以確保其專注於擔任報關業的責任和義務。 我找不到最新版本的《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但根據2016年最新版本的《報關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報關業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不得在其他報關業兼職。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報關業負責人或經理人能夠專注於其所負責的報關業務,以提供高品質的服務。 例如,一位報關業負責人在同時擔任另一家報關公司的經理人,違反了這項規定。這可能導致他無法充分履行其職責,也可能對兩家報關公司的業務產生混亂和衝突。因此,根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的規定,這位報關業負責人可能會受到懲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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