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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18 條

  1. 1.專責報關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執;如已登記執業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通知其所屬報關業限其於四十五日內變更登記: 一、有第八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 二、經海關廢止其登記處分未滿三年。 三、公職人員及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四、在其他報關業兼職。 五、以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之文件,取得執業登記,經海關查明屬實。 六、因海關職務有關行為,對海關員工施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法之方法危害其人身或財產安全,經海關查明屬實,且未滿五年。
  2. 2.前項第六款規定五年期間,於行為時專責報關人員尚未登記執業者,自其行為之翌日起算;於行為時已登記執業者,自廢止執業登記之翌日起算。
  3. 3.專責報關人員經依第一項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海關應命報關業於三日內繳銷該專責人員之報關證;屆期未繳銷者,由海關逕予公告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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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了專責報關人員的資格要求和限制。根據該條第 1 項,專責報關人員若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將不得執業或被廢止執業登記: 1. 有第八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第八條第一項列舉了專責報關人員可能違反的行為規範,如未經授權代表報關行驗証報關申報事項、收受回扣、貪污等。 2. 經海關廢止登記處分未滿三年:若專責報關人員違反相關法規被海關廢止登記,且時間未滿三年。 3. 公職人員及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此條款禁止公職人員及公營事業機構人員從事報關業。 4. 在其他報關業兼職:專責報關人員不得同時從事其他報關業。 5. 以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之文件取得執業登記:若專責報關人員使用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的文件來取得執業登記,並被海關查明屬實。 6. 對海關員工施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方式危害其人身或財產安全:若專責報關人員對海關員工施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方式危害其人身或財產安全,且海關查明屬實,且未滿五年。 根據該條第 2 項,第六款的五年期間計算方式分為兩種情況: 1. 若專責報關人員在行為時尚未登記執業,則從行為翌日起算; 2. 若專責報關人員在行為時已登記執業,則從廢止執業登記的翌日起算。 該條第 3 項則規定,海關應在三日內命令報關業繳銷該專責報關人員的報關證,若逾期未繳銷,則海關將公告註銷。 參考資料:《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財政部關務署,2010 年 6 月 25 日修正 範例:若某專責報關人員被海關查明對海關員工施以恐嚇、公然侮辱的行為屬實,且此報關人員登記執業已滿五年,則海關可以廢止該報關人員的執業登記。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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