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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責報關人員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五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審簽證務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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