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37 條
專責報關人員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五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審核簽證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7條的規定,如果專責報關人員違反了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五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相關規定,海關可以按照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給予警告或罰款,罰款的數額範圍是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專責報關人員應在一定期限內改正,如果超過期限仍未改正,可以再次處罰,連續三次未能改正的話,海關可以停止其六個月以下的報關審核簽證業務或者廢止其登記。 關於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其中第37條對於專責報關人員的違規行為和相應的處罰有所規定。該法規的最新版本可以在中華民國財政部的官方網站找到。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專責報關人員未依規定書面審核報單並在報關文件中簽字,海關可以依據第37條規定給予警告或罰款。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