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21 條
快速跳轉
專責報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容許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或將供連線申報傳輸之通關專屬憑證或憑證密碼借供他人使用。 二、利用專責報關人員資格作不實簽證。 三、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酬金。 四、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業務。 五、明知所申報之報單內容不實或錯誤而不予更正。 六、於空白報單預先簽名、蓋章或類似情事。 七、洩漏客戶所交付之貿易文件內容或工商秘密。 八、其他違反關務法規情事。
深度解讀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21條對專責報關人員有以下不得行為的規定: 一、不得容許他人冒用其名義執行業務或將供連線申報傳輸之通關專屬憑證或憑證密碼借供他人使用。 二、不得利用專責報關人員資格作不實簽證。 三、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酬金。 四、不得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業務。 五、明知所申報之報單內容不實或錯誤而不予更正。 六、不得於空白報單預先簽名、蓋章或類似情事。 七、不得洩漏客戶所交付之貿易文件內容或工商秘密。 八、不得有其他違反關務法規情事。 根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21條,專責報關人員不得明知所申報之報單內容不實或錯誤而不予更正。這意味著專責報關人員在處理報關文件時,如果發現報單內容有不實或錯誤的情況,必須對其進行更正。如果專責報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期約名詞
- 錯誤名詞
-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3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