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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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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責報關人員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證,並向海關報告: 一、委任人或所屬報關業意圖使其作不實或不當之簽證者。 二、委任人或所屬報關業故意不提供真實或必要之資料者。 三、其他因委任人或所屬報關業之隱瞞或欺騙,致無法作正確之審簽證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專責報關人員在以下情況下,應拒絕簽證並向海關報告:一、委任人或所屬報關業意圖使其作不實或不當之簽證;二、委任人或所屬報關業故意不提供真實或必要之資料;三、其他因委任人或所屬報關業之隱瞞或欺騙,致無法作正確之審核簽證。 以此條規定為基準,專責報關人員在處理簽證時,必須注意委任人或所屬報關業的意圖和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如果專責報關人員發現委任人或所屬報關業有上述不當行為,應當拒絕簽證並向海關報告情況。 例如,如果委任人明知提供的資料不實或不當,且意圖讓專責報關人員簽發不實或不當的簽證,專責報關人員應該拒絕簽證並向海關報告。另外,如果委任人或所屬報關業故意不提供真實或必要的資料,專責報關人員也應該拒絕簽證並向海關報告。 此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報關程序的正確性和合法性,並防止不實或不當的簽證行為發生。專責報關人員的責任是確保報關程序的合規性並保護海關的利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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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專責報關人員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證,並向海關報告: 一、委任人或所屬報關業意圖使其作不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