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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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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於海關關員查驗貨物時,應備足夠員工或臨時性勞工負責辦理應驗貨物之搬移、拆包或開箱、恢復原狀等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23條,報關業者在海關關員查驗貨物時,應該安排足夠的員工或臨時性勞工來負責貨物的搬移、拆包或開箱、恢復原狀等相關工作。 以參考資料《報關法令》為例,該法令規定了報關業者在貨物查驗過程中應該遵守的相關事項。報關業者需準備足夠的人員,負責貨物的搬運,並在必要時進行拆包或開箱等作業。此外,報關業者也有責任確保貨物在查驗過程中能夠恢復原狀,不造成損壞或遺漏。 根據這些法規,報關業者在貨物查驗過程中應當配備足夠的員工或臨時工,以確保貨物能夠順利過關。這些工作人員負責搬移貨物、拆包或開箱等工作,並確保貨物在查驗後能夠恢復原狀,以避免損壞或遺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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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報關業於海關關員查驗貨物時,應備足夠員工或臨時性勞工負責辦理應驗貨物之搬移、拆包或開箱、恢復原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