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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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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應將收費項目表張貼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或以其他當方法公開揭示,供眾覽,並依照收費,不得任意更改或巧立名目。收費時應掣給統一發票或正式收據,並開列詳細清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了報關業在收費時應遵守的規定,包括張貼收費項目表、不得任意更改或巧立名目、使用統一發票或正式收據,以及開列詳細清單。根據這一條規定,報關業需要在其營業場所明顯處張貼收費項目表,或以其他適當的方式公開揭示,以供公眾查閱。在收費時,報關業不得任意更改收費項目或使用巧立名目的方式收取費用。同時,報關業應使用統一發票或正式收據,並開列詳細清單,以確保收費的透明度和合法性。根據這些規定,報關業需要提供統一發票或正式收據給客戶,並在收據中清楚列明收費項目的細節。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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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報關業應將收費項目表張貼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開揭示,俾供眾覽,並依照收費,不得任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