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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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受託辦理報關業務,應收費用項目,由所屬報關商業同業公會核實議訂公告並副知海關。應收費用項目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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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報關業受託辦理報關業務時,應收取費用項目,需經所屬報關商業同業公會核實議訂並副知海關。同時,如果應收費用項目有變更,也需要經同樣的程序來處理。 根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26條之規定,報關業受託辦理報關業務時所收費用項目需經所屬報關商業同業公會核實議訂並副知海關。因此,報關業應收費用項目的確立和變更都需要經過同業公會的核實和海關的副知程序。 例如,如果一家報關業希望新增一個費用項目,例如報關時的文件管理費,該報關業需要向所屬報關商業同業公會提出該項目的議訂申請,經過同業公會的核實後,再經由海關的副知程序批准後方能收取相應的費用。 同樣地,如果報關業的費用項目有變更,例如原本收取的報關服務費由100元調整為150元,該報關業也需要進行同樣的程序,向同業公會提出變更的申請,經過核實後,再經由海關的副知程序批准後才能生效。 總之,根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26條的規定,報關業受託辦理報關業務時所收費用項目的確立和變更都需要經過所屬報關商業同業公會的核實議訂並副知海關的程序。 參考資料: 1.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2. 目前無相關案例資料可提供。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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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