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25 條
報關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洩漏客戶所交付之貿易文件內容或工商秘密。 二、與委任人串通舞弊。 三、對於海關員工與職務有關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四、向委任人浮收費用,詐取錢財或故意延遲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及提領等手續。 五、因海關職務有關行為,對海關員工施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危害其人身或財產安全。 六、其他違反關務法規情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25 條規定了報關業者不得有以下行為: 1. 洩漏客戶所交付的貿易文件內容或工商秘密。 2. 與委任人串通舞弊。 3. 對於海關員工與職務有關的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4. 向委任人浮收費用,詐取錢財或故意延遲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及提領等手續。 5. 因海關職務有關行為,對海關員工施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危害其人身或財產安全。 6. 其他違反關務法規情事。 根據以上資料,我們了解到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25 條主要是針對報關業者的行為進行規範,禁止他們進行洩漏客戶文件內容、與委任人串通舞弊、對海關員工施以不正行為、向委任人浮收費用或延遲辦理報關等不法行為。此外,該條例也強調了禁止報關業者對海關員工進行不當的恐嚇或侮辱等行為,並要求報關業者遵守關務法規。 在實際應用方面,報關業者在處理客戶報關業務時,必須嚴守客戶資料的保密,除非經客戶同意或法律規定,否則不得洩漏。報關業者也不能與委任人串通舞弊,例如提供虛假資料或偽造文件等。此外,報關業者也不得利用不正手段對海關員工進行賄賂、恐嚇或侮辱等行為。若報關業者違反這些規定,可能會面臨法律責任和相應的制裁。 這些法條的目的在於保護報關業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確保報關過程中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同時也提醒報關業者遵守法律規定,避免因不法行為而對社會和他人造成損害。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