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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報關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洩漏客戶所交付之貿易文件內容或工商秘密。 二、與委任人串通舞弊。 三、對於海關員工與職務有關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四、向委任人浮收費用,詐取錢財或故意延遲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及提領等手續。 五、因海關職務有關行為,對海關員工施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法之方法危害其人身或財產安全。 六、其他違反關務法規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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