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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2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在海關轄區內辦理報關務之報關業員工,均應佩帶報關證,並嚴守秩序及接受關員之合法指導。其向海關辦理報關納稅各項業務,應視為代表報關業,報關業對其報關業務有關之行為應負全部責任。但報關業選任員工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者,得免除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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