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24-1 條
在海關轄區內辦理報關業務之報關業員工,均應佩帶報關證,並嚴守秩序及接受關員之合法指導。其向海關辦理報關納稅各項業務,應視為代表報關業,報關業對其報關業務有關之行為應負全部責任。但報關業選任員工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者,得免除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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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24-1條規定,在海關轄區內辦理報關業務的報關業員工,應佩帶報關證,並嚴守秩序及接受關員的合法指導。其向海關辦理報關納稅各項業務,應視為代表報關業,報關業對其報關業務有關之行為應負全部責任。但報關業選任員工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者,得免除其責任。 參考資料方面,與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24-1條相關的案例包括報關業委托報關行辦理通關事宜,當報關行於報關時繳驗變造發票致生短漏營業稅之違章情事時,報關業應負起全責任,並且報關業已選任員工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者,方可免除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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