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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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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報關業應按年設置專簿,逐日將經辦之進出口報單號碼詳予登記,海關得隨時知會報關商業同業公會查有關帳簿單據或其電腦檔案。
  2. 2.前項專簿,得採用電腦登錄並以磁片、磁帶、光碟等方式儲存之。報關業應隨時配合海關查核需要,提供書面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28 條規定了報關業應該按年設置專簿,逐日將經辦的進出口報單號碼詳細登記,海關有權隨時知會報關商業同業公會查核相關的帳簿單據或電腦檔案。而該專簿可以使用電腦登錄並以磁片、磁帶、光碟等方式儲存。報關業也應該隨時配合海關提供書面資料以供查核需要。 根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28 條規定,報關業應按年設置專簿,逐日將經辦之進出口報單號碼詳予登記,海關得隨時知會報關商業同業公會查核有關帳簿單據或其電腦檔案。報關業可以使用電腦登錄並以磁片、磁帶、光碟等方式儲存專簿資料,並應隨時配合海關提供書面資料以供查核需要。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報關業對進出口報單號碼的登記和保存得到有效管理,同時提供海關檢查的便利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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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28 條規定:「報關業應按年設置專簿,逐日將經辦之進出口報單號碼詳予登記,海關得隨時知會報關商業同業公會查核有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