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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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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2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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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應按年設置專簿,逐日將經辦之進出口報單號碼詳予登記,海關得隨時知會報關商業同業公會查
核
有關帳簿單據或其電腦檔案。
前項專簿,得採用電腦登錄並以磁片、磁帶、光碟等方式儲存之。報關業應隨時配合海關查核需要,提供書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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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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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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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理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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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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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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