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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報關業應按年設置專簿,逐日將經辦之進出口報單號碼詳予登記,海關得隨時知會報關商業同業公會查有關帳簿單據或其電腦檔案。
  2. 前項專簿,得採用電腦登錄並以磁片、磁帶、光碟等方式儲存之。報關業應隨時配合海關查核需要,提供書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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