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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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如發現稅款繳納證內所填稅款數額有誤寫誤算情事,應立即向海關申請更正。其在稅款繳納後發現而未逾關稅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期限者,溢徵稅款,得通知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發還,短徵稅款應即報明海關補徵,並通知納稅義務人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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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29條,報關業如發現稅款繳納證內所填稅款數額有誤寫誤算情事,應立即向海關申請更正。如果在稅款繳納後發現並且未逾期限,那麼溢徵稅款可以通知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發還,而短徵稅款則應立即報明海關補徵,並通知納稅義務人補繳。 參考資料: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中華民國財政部關務署公告,第29條。 範例:如果報關業在稅款繳納後發現填寫的稅款數額有誤,但仍在法定期限內,那麼他們可以向海關申請更正並要求發還溢徵稅款。然而,如果報關業未能在稅款繳納後即時發現錯誤,或者超過了法定期限,那麼他們就需要向海關報明短徵稅款並補繳。
- 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關稅法 第 6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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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