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30 條
報關業不得出借其名義,供他人經營受託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之業務,亦不得借用其他報關業名義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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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了報關業不得出借其名義供他人經營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業務,也不得借用其他報關業的名義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業務。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報關業的專業性和負責任的經營。如果報關業違反這一規定,可能會遭到相應的法律制裁。 一個與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0條有關的範例是一家報關業收到一個客戶的委託,希望他們代為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納稅業務。然而,因為客戶沒有相應的資格或許可證,報關業拒絕了客戶的委託,遵從了該法規的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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