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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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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不得出借其名義,供他人經營受託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之業務,亦不得借用其他報關業名義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之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了報關業不得出借其名義供他人經營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業務,也不得借用其他報關業的名義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業務。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報關業的專業性和負責任的經營。如果報關業違反這一規定,可能會遭到相應的法律制裁。 一個與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0條有關的範例是一家報關業收到一個客戶的委託,希望他們代為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納稅業務。然而,因為客戶沒有相應的資格或許可證,報關業拒絕了客戶的委託,遵從了該法規的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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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0 條規定:「報關業不得出借其名義,供他人經營受託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之業務,亦不得借用其他報關業名義辦理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