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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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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報關業解散或自行停業時,應以書面向海關報備,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日內繳銷其報關業務證照。經海關廢止報關業務證照而停業者,應於五日內將所領報關業務證照向海關繳銷。
  2. 2.報關業暫停營業者,應於停業前,以書面向海關報備,復業時亦同。於報備停業期間復向海關辦理報關納稅手續者,視為已復業。
  3. 3.前項暫停營業或連續無營業紀錄之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但情形特殊者得經海關准展延一次,以六個月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了報關業者在解散、停業、暫停營業等情況下應該遵守的規定。根據該條款的第1項,報關業解散或自行停業時,應以書面向海關報備,並在事實發生後五日內繳銷其報關業務證照。如果報關業務證照被海關廢止而停業者,則應在五日內將報關業務證照繳銷給海關。舉個與此相關的例子,如果一家報關公司決定解散,該公司應向海關提供書面報告並繳銷其報關業務證照。 根據該條款的第2項,若報關業者暫停營業,應在停業前以書面向海關報備,並在復業時再次報備。如果在停業期間報備後向海關辦理報關納稅手續,則視為已復業。舉個相關例子,如果一家報關公司暫停營業,該公司應在停業前向海關報告並在復業時再次報告。 最後,根據該條款的第3項,暫停營業或連續無營業紀錄的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然而,如果情況特殊,可以經過海關核准展延一次,但最長期限為六個月。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報關公司處於特殊情況下需要暫停營業超過六個月,則可以向海關申請展延一次,但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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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1 條規定:「報關業解散或自行停業時,應以書面向海關報備,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日內繳銷其報關業務證照。經海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