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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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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責報關人員執行業務滿三年以上,符合規定之條件者,海關得對專責報關人員頒發獎狀或表揚。
  2. 2.前項條件,由財政部關務署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2條,專責報關人員執行業務滿三年以上且符合規定之條件者,海關得對其頒發獎狀或表揚。具體要求及條件由財政部關務署進行制定。根據這項法規,如果報關人員在海關執行業務超過三年並符合所制定的條件,海關機構有權頒發獎狀或表揚給該人員。然而,這項法規並未提及具體的條件和要求,因此需要參考由財政部關務署所訂定的相關規定來確定。由於沒有提供具體的資料來源,無法提供更確切的解釋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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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2 條規定:「專責報關人員執行業務滿三年以上,符合規定之條件者,海關得對專責報關人員頒發獎狀或表揚。前項條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