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32 條
- 1.專責報關人員執行業務滿三年以上,符合規定之條件者,海關得對專責報關人員頒發獎狀或表揚。
- 2.前項條件,由財政部關務署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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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2條,專責報關人員執行業務滿三年以上且符合規定之條件者,海關得對其頒發獎狀或表揚。具體要求及條件由財政部關務署進行制定。根據這項法規,如果報關人員在海關執行業務超過三年並符合所制定的條件,海關機構有權頒發獎狀或表揚給該人員。然而,這項法規並未提及具體的條件和要求,因此需要參考由財政部關務署所訂定的相關規定來確定。由於沒有提供具體的資料來源,無法提供更確切的解釋或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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