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6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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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短徵、溢徵或短退、溢退稅款者,海關應於發覺後通知納稅義務人補繳或具領,或由納稅義務人自動補繳或申請發還。
- 2.前項補繳或發還期限,以一年為限;短徵、溢徵者,自稅款完納之翌日起算;短退、溢退者,自海關填發退稅通知書之翌日起算。
- 3.第一項補繳或發還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款完納或應繳納期限截止或海關填發退稅通知書之翌日起,至補繳或發還之日止,就補繳或發還之稅額,依應繳或實繳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或發還。
- 4.短徵或溢退之稅款及依前項規定加計之利息,納稅義務人應自海關補繳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繳納;屆期未繳納者,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至補繳之日止,照欠繳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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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關稅法第65條規範短徵溢徵與短退溢退的雙向校正,補繳或發還以一年為限,均按郵政儲金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Q · 海關多收我的關稅,事後可以要回來嗎?
能,溢徵稅款一年內可申請發還並加計利息
依關稅法第 65 條,海關短徵、溢徵或短退、溢退稅款時,雙方都要校正:海關發覺後通知補繳或具領,納稅義務人也能自動補繳或申請發還。校正以一年為限(短徵溢徵自完納翌日、短退溢退自填發退稅通知書翌日起算),且補繳或發還的稅額一律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補繳通知送達翌日起 14 日內須繳清,逾期按欠繳稅額每日加徵萬分之五滯納金。
深度解讀
海關也會算錯稅,可能多收了你,也可能少收了你。這條規定的是錯了之後雙方怎麼校正,而且重點是:它對你我兩邊都套同一把尺。海關發覺短徵、溢徵或短退、溢退,會通知你補繳或具領,你自己發現也能主動補繳或申請發還。但校正有一道一年的時間牆:短徵、溢徵從稅款完納的次日起算,短退、溢退從海關填發退稅通知書的次日起算,過了一年,這筆帳原則上就不再追、也不再退。更關鍵的是利息:不論補繳還是發還,都要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處理,所以海關多收你的,退還時要加利息給你。最後一刀在第四項:你被通知補繳,要在送達次日起十四日內繳清,逾期會按欠繳稅額「每日加徵萬分之五」滯納金。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完納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徵收名詞
- 送達名詞
- 滯納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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