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關稅法第65條規範短徵溢徵與短退溢退的雙向校正,補繳或發還以一年為限,均按郵政儲金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Q · 海關多收我的關稅,事後可以要回來嗎?
能,溢徵稅款一年內可申請發還並加計利息
依關稅法第 65 條,海關短徵、溢徵或短退、溢退稅款時,雙方都要校正:海關發覺後通知補繳或具領,納稅義務人也能自動補繳或申請發還。校正以一年為限(短徵溢徵自完納翌日、短退溢退自填發退稅通知書翌日起算),且補繳或發還的稅額一律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補繳通知送達翌日起 14 日內須繳清,逾期按欠繳稅額每日加徵萬分之五滯納金。
海關也會算錯稅,可能多收了你,也可能少收了你。這條規定的是錯了之後雙方怎麼校正,而且重點是:它對你我兩邊都套同一把尺。海關發覺短徵、溢徵或短退、溢退,會通知你補繳或具領,你自己發現也能主動補繳或申請發還。但校正有一道一年的時間牆:短徵、溢徵從稅款完納的次日起算,短退、溢退從海關填發退稅通知書的次日起算,過了一年,這筆帳原則上就不再追、也不再退。更關鍵的是利息:不論補繳還是發還,都要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處理,所以海關多收你的,退還時要加利息給你。最後一刀在第四項:你被通知補繳,要在送達次日起十四日內繳清,逾期會按欠繳稅額「每日加徵萬分之五」滯納金。
關稅法第 65 條為海關稅款的雙向校正規範:海關短徵、溢徵或短退、溢退稅款時,應於發覺後通知補繳或具領,納稅義務人亦得自動補繳或申請發還;補繳與發還均以一年為限,並就稅額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逾期補繳另按欠繳稅額每日加徵萬分之五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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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而且會加利息。依關稅法第65條,溢徵的稅款你可以自動申請發還,海關發覺也會通知你具領,發還時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給你。但有一年時效,從稅款完納的次日起算。內行人提示:很多人不知道退稅要加利息,也常拖過一年,這筆連本帶利的錢就這樣消滅,發現疑點當天就該核對、申請。
不建議拖。第65條第4項規定,補繳通知送達次日起14日內要繳清本稅及加計的利息;逾期的話,從期限屆滿次日起按欠繳稅額每日加徵萬分之五滯納金。內行人提示:這裡有兩層代價,一是常態的按日利息,二是逾期才啟動的每日萬分之五滯納金,後者疊加在已含利息的稅額上,能準時繳就準時繳。
一年。短徵、溢徵自稅款完納之翌日起算;短退、溢退自海關填發退稅通知書之翌日起算。過了一年,這筆帳原則上不再追也不再退。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時效起算點常被搞錯,溢退是看『退稅通知書填發日』而非你收到日,務必以官方文件日期回推。
比對報單確認溢徵後,於稅款完納翌日起一年內向海關提出發還申請,並主張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儲利率按日加計的利息。
海關短徵、溢徵、短退、溢退稅款的雙向校正規範,補繳或發還都以一年為限並按日加計利息。
短徵=少收稅、溢徵=多收稅、短退=退少了、溢退=退多了,四種情形都納入本條一年內雙向校正。
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補繳與發還都適用。
先核對海關計算,有疑義提佐證爭執;確認應繳者於補繳通知送達翌日起14日內繳清本稅及利息,避免滯納金。
以補繳稅額×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儲固定利率,自完納或應繳期限翌日起按日加計至補繳日止。
逾14日未繳,自期限屆滿翌日起至補繳日止,照欠繳稅額每日加徵萬分之五。
原始進口報單、繳款證明、稅率核定依據等佐證,於一年時效內向海關提出。
64條是法定退稅事由(如退運、品質不符)的全額退還;65條是核課算錯的雙向校正,含補繳與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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