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6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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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退還納稅義務人之款項,海關應先抵繳其積欠,並於扣抵後,立即通知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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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關稅法第 66 條規定,海關應退還的款項須先抵繳納稅義務人的積欠,扣抵後立即通知,納稅義務人無事前同意權。
Q · 我申請的關稅退稅,海關可以不問我就拿去抵掉我的欠款嗎?
可以。海關依法先抵掉欠款,扣完才通知你
依關稅法第 66 條,只要你對海關有未繳的稅費、滯納金或罰鍰,海關在退還你溢繳款項前,會先把退款拿去沖銷這些積欠,扣抵完成後才「立即通知」你。也就是說,你沒有事前同意或否決的機會,只能事後收到一張載明抵繳項目與金額的通知。抵繳後若仍有餘額,海關才退還剩餘款。
深度解讀
你公司溢繳的關稅,本來等著退回來週轉,帳戶卻遲遲沒進帳。問了才知道,海關早就把這筆退款拿去抵掉你之前欠它的稅費和滯納金,抵完才寄通知給你。關鍵在順序:法律給海關的是「先抵繳、後通知」的權力,不是「先問你同不同意」。也就是說,只要你對海關有任何欠款,你的退稅會先被自動沖銷,你沒有事前否決的機會,只能事後收到一張通知,告訴你錢被抵到哪去了。這對現金流的影響很實際:你以為的一筆進帳,可能瞬間歸零。懂這條的人,會在申請退稅前先把自己的欠費查清楚,而不是等通知來才錯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 納稅義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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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