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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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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在輸出或產製國家之製造、生產、銷售、運輸過程,直接或間接領受財務補助或其他形式之補貼,致損害中華民國產業者,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得另徵適當之平衡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關稅法第67條規定,進口貨物若在輸出國領受政府補貼並因此損害我國產業,主管機關得在一般關稅外另徵平衡稅,以抵銷不公平的補貼價差。

Q · 進口貨拿了外國政府補貼殺低價,本國產業可以怎麼辦?

可依關稅法第67條對受補貼進口貨另課平衡稅

依關稅法第67條,當進口貨物在輸出或產製國的製造、生產、銷售、運輸過程,直接或間接領受財務補助或補貼,且因此損害本國產業時,主管機關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正常關稅外,還可另徵平衡稅。要件有三:對方領取補貼、本國產業受損、兩者間有因果關係,三者缺一不可,通常由受損產業透過同業公會提出申請後啟動調查。

白話解讀

你做的產品突然賣不動,因為市面上出現一批便宜到不合理的進口貨。你以為是對方成本低、技術好,其實背後可能是外國政府在偷偷塞錢:補貼它的廠商、退它的稅、給它低利貸款,讓它用賠本價打進台灣,把你的市場一塊一塊吃掉。第67條給你的不是同情,是反擊權。只要能證明三件事,對方在製造、生產、銷售或運輸環節領了補貼、你的產業確實因此受損、兩者之間有因果關係,主管機關就可以在正常關稅之外,對它另課一筆「平衡稅」(用來抵銷不公平補貼的特別關稅),把那段被補貼撐出來的價差補回來。這不是政府施捨,是你的產業可以主動發動的武器。

法律定性

平衡稅是一種特別關稅,針對在輸出或產製國家領受政府補貼、並因此損害進口國產業的進口貨物,於正常關稅之外另行課徵,用以抵銷補貼造成的不公平價差,與針對企業低價傾銷的反傾銷稅並列為貿易救濟核心工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進口貨比較便宜不是市場競爭嗎?為什麼可以加稅?

正常的成本優勢是公平競爭,法律不會管。但若便宜來源是外國政府的補貼(金援、退稅、低利貸款),讓對方能用非市場價格傾銷,就破壞公平競爭,關稅法第67條才允許另課平衡稅。關鍵不在便宜本身,而在便宜是否來自政府補貼,且要證明產業因此受損,兩條件缺一不可。

Q2平衡稅和反傾銷稅有什麼不一樣?

平衡稅(第67條)打的是外國政府的補貼;反傾銷稅(第68條)打的是廠商自己用低於正常價格傾銷。一個矛頭對政府,一個對企業。同一批貨理論上可能同時涉及,但不會就同一情事重複課徵。申請前先判斷對方是政府補貼還是企業傾銷,走錯類型整個調查方向會偏。

Q3課平衡稅要花多久?我的產業撐得到嗎?

貿易救濟調查程序相當冗長,從申請、立案、初步認定到最終課徵,動輒以月甚至逾一年計,這也是時機很重要的原因。符合條件時主管機關可先採臨時平衡稅等措施,別等到最終認定才有救濟,申請時就要主動爭取臨時措施。

Q4平衡稅是什麼?

對領受外國政府補貼、且損害本國產業的進口貨物,於正常關稅外另課的特別關稅,用以抵銷不公平補貼價差。

Q5什麼算是補貼?

輸出或產製國政府在製造、生產、銷售、運輸環節直接或間接給予的財務補助、退稅、低利貸款等利益。

Q6什麼叫損害中華民國產業?

對本國產業造成實質損害、實質損害之虞,或實質阻礙產業之建立,依第69條認定。

Q7平衡稅和正常關稅差在哪?

正常關稅是普遍課徵的進口稅;平衡稅是針對受補貼貨物在正常關稅之外加課的特別關稅。

Q8平衡稅怎麼申請?

量化產業損害 → 蒐集補貼證據 → 透過同業公會依實施辦法提出課徵申請 → 配合後續調查與聽證。

Q9怎麼證明對方領了補貼?

蒐集進口量與價格變化、對方國家補貼政策文件,調查中由主管機關向產製國要求提交成本與補貼資料。

Q10平衡稅調查要多久?

從申請、立案、初步認定到最終課徵動輒數月至逾一年,符合條件時可先採臨時措施。

Q11被調查的進口商該怎麼應對?

限期備齊產製國成本、補貼與售價資料提交,逾期主管機關可逕用既有資料作不利認定,宜委任專業人士。

Q12平衡稅 vs 反傾銷稅哪個適用?

對方靠政府補貼用平衡稅(第67條),對方廠商自己低價傾銷用反傾銷稅(第68條),矛頭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平衡稅(第67條)反傾銷稅(第68條)
打擊對象外國政府的補貼廠商自己的低價傾銷
矛頭對國家對企業
核心要件領受補貼+產業受損+因果關係低於正常價格+產業受損+因果關係
是否可並存理論上可並查,但不就同一情事重複課徵同左

平衡稅(第67條)

打擊對象
外國政府的補貼
矛頭
對國家
核心要件
領受補貼+產業受損+因果關係
是否可並存
理論上可並查,但不就同一情事重複課徵

反傾銷稅(第68條)

打擊對象
廠商自己的低價傾銷
矛頭
對企業
核心要件
低於正常價格+產業受損+因果關係
是否可並存
同左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関税定率法 第7条(相殺関税)
韓國관세법 제57조(상계관세)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反补贴税)
德國Verordnung (EU) 2016/1037(Antisubventionsgrundverordnung, Ausgleichszoll)
法國Règlement (UE) 2016/1037(droit compensateur)
美國Tariff Act of 1930 § 701(countervailing duties, 19 U.S.C. § 1671)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5

  • 海關進口稅則法規
  • 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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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法第 67 條規定:「進口貨物在輸出或產製國家之製造、生產、銷售、運輸過程,直接或間接領受財務補助或其他形式之補貼,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法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