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67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關稅法第67條規定,進口貨物若在輸出國領受政府補貼並因此損害我國產業,主管機關得在一般關稅外另徵平衡稅,以抵銷不公平的補貼價差。
Q · 進口貨拿了外國政府補貼殺低價,本國產業可以怎麼辦?
可依關稅法第67條對受補貼進口貨另課平衡稅
依關稅法第67條,當進口貨物在輸出或產製國的製造、生產、銷售、運輸過程,直接或間接領受財務補助或補貼,且因此損害本國產業時,主管機關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正常關稅外,還可另徵平衡稅。要件有三:對方領取補貼、本國產業受損、兩者間有因果關係,三者缺一不可,通常由受損產業透過同業公會提出申請後啟動調查。
深度解讀
你做的產品突然賣不動,因為市面上出現一批便宜到不合理的進口貨。你以為是對方成本低、技術好,其實背後可能是外國政府在偷偷塞錢:補貼它的廠商、退它的稅、給它低利貸款,讓它用賠本價打進台灣,把你的市場一塊一塊吃掉。第67條給你的不是同情,是反擊權。只要能證明三件事,對方在製造、生產、銷售或運輸環節領了補貼、你的產業確實因此受損、兩者之間有因果關係,主管機關就可以在正常關稅之外,對它另課一筆「平衡稅」(用來抵銷不公平補貼的特別關稅),把那段被補貼撐出來的價差補回來。這不是政府施捨,是你的產業可以主動發動的武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 海關進口稅則法規
- 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關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