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6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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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關稅法第68條規定,進口貨以低於正常價格輸入並損害本國產業時,除一般關稅外得加徵反傾銷稅。
Q · 進口貨賣得比本國還便宜,本國廠商能反制嗎?
能。同業可舉證申請課徵反傾銷稅
依關稅法第68條,當進口貨以低於其「正常價格」輸入、且已對中華民國產業造成損害時,本國產業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反傾銷調查,政府得在一般關稅外另徵反傾銷稅,把不正常的低價優勢抵銷掉。關鍵兩要件:低於正常價格+造成產業損害,缺一不可。
深度解讀
外國貨賣得比本國便宜,多數人覺得這是消費者的福氣,是市場競爭。但有一種「便宜」法律不允許:當進口貨的售價低於它在自己國家的正常售價,而且這種低價已經打到本國產業受傷,政府可以在一般關稅之外,對它再加課一筆「反傾銷稅」,把它不正常的價格優勢抵銷掉。關鍵戰場在「正常價格」怎麼算:原則上是它在輸出國國內的可比售價;沒有的話,用它賣到第三國的價格,或乾脆回推它的生產成本加合理費用和利潤。這條不是用來懲罰便宜,是用來阻止「以不正常低價傾銷、淹沒市場、拖垮本國產業」這件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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