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68 條
- 1.進口貨物以低於同類貨物之正常價格輸入,致損害中華民國產業者,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得另徵適當之反傾銷稅。
- 2.前項所稱正常價格,指在通常貿易過程中,在輸出國或產製國國內可資比較之銷售價格,無此項可資比較之國內銷售價格,得以其輸往適當之第三國可資比較之銷售價格或以其在原產製國之生產成本加合理之管理、銷售與其他費用及正常利潤之推定價格,作為比較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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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關稅法第68條規定,進口貨以低於正常價格輸入並損害本國產業時,除一般關稅外得加徵反傾銷稅。
Q · 進口貨賣得比本國還便宜,本國廠商能反制嗎?
依關稅法第68條,當進口貨以低於其「正常價格」輸入、且已對中華民國產業造成損害時,本國產業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反傾銷調查,政府得在一般關稅外另徵反傾銷稅,把不正常的低價優勢抵銷掉。關鍵兩要件:低於正常價格+造成產業損害,缺一不可。
白話解讀
外國貨賣得比本國便宜,多數人覺得這是消費者的福氣,是市場競爭。但有一種「便宜」法律不允許:當進口貨的售價低於它在自己國家的正常售價,而且這種低價已經打到本國產業受傷,政府可以在一般關稅之外,對它再加課一筆「反傾銷稅」,把它不正常的價格優勢抵銷掉。關鍵戰場在「正常價格」怎麼算:原則上是它在輸出國國內的可比售價;沒有的話,用它賣到第三國的價格,或乾脆回推它的生產成本加合理費用和利潤。這條不是用來懲罰便宜,是用來阻止「以不正常低價傾銷、淹沒市場、拖垮本國產業」這件事。
法律定性
關稅法第68條為反傾銷稅的授權規範:進口貨物以低於同類貨物正常價格輸入並損害本國產業時,除一般進口關稅外得加徵反傾銷稅;其「正常價格」依序以輸出國國內可比售價、第三國可比售價、或原產製國生產成本加合理費用與利潤之推定價格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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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進口貨比較便宜,為什麼還要被加稅?▾
因為這裡的便宜有特定意義:依關稅法68條,是指進口價低於該貨在輸出國的正常價格,而且已經害到中華民國的產業。符合這兩個條件才會在一般關稅之外加課反傾銷稅。單純因人工或成本低而便宜,不算傾銷。
Q2「正常價格」到底怎麼算出來的?▾
本條第二項給了三個層次:第一是該貨在輸出國或產製國國內的可比售價;查不到,第二是它賣到適當第三國的可比售價;再不行,第三是用原產製國生產成本加合理管理、銷售費用與正常利潤的推定價格。用哪一個基準算,直接決定傾銷差額大小,是攻防主戰場。
Q3本國廠商真的能反制進口貨嗎?要怎麼開始?▾
這不是傳統訴訟,而是向主管機關申請反傾銷調查。依關稅法68條與69條配套,通常要由具產業代表性的廠商提出,附上對方低於正常價格傾銷及本國產業受損的初步證據。實務上幾乎都是同業整合資源、共同委任專業團隊一起發動。
Q4反傾銷稅是什麼?▾
關稅法68條授權的特別關稅,對低於正常價格傾銷並害本國產業的進口貨,在一般關稅外加徵。
Q5傾銷和正常便宜差在哪?▾
傾銷是低於該貨在輸出國的正常售價且害到本國產業;單純成本低而便宜不算傾銷。
Q6什麼叫正常價格?▾
輸出國國內可比售價為原則,無則用第三國可比售價或原產製國推定成本價。
Q7反傾銷稅由誰繳?▾
向海關繳稅的是進口商,成本通常轉嫁到下游與消費者,不是直接罰外國出口商。
Q8本國廠商怎麼申請反傾銷?▾
蒐證低價與產業受損→估算傾銷差額→具代表性同業聯合向主管機關申請反傾銷調查。
Q9傾銷差額怎麼算?▾
正常價格減出口價格的差距,差額作為反傾銷稅率上限基準,實際稅率由主管機關認定。
Q10被課反傾銷稅怎麼救濟?▾
對核定稅款不服可依法申請復查,攻防重點放在正常價格計算基準與傾銷差額爭議。
Q11怎麼證明對方在傾銷?▾
對方報價、進口統計、自身訂單與市占下滑時間序列,建立低價與受損的因果連結。
Q12反傾銷稅 vs 平衡稅哪個適用?▾
反傾銷稅針對低價傾銷(68),平衡稅針對外國政府補貼(67),看不公平來源是價格還是補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nti_dumping_68 | countervailing_67 | retaliatory_70 |
|---|---|---|---|
| 課徵對象 | 低於正常價格之傾銷進口 | 受外國政府補貼之進口 | 對我貨給予差別待遇之國家 |
| 核心要件 | 低價+產業損害 | 補貼+產業損害 | 他國差別待遇 |
| WTO 依據 | 反傾銷協定(ADA) | 補貼及平衡措施協定(SCM) | GATT 互惠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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