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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6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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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進口貨物以低於同類貨物之正常價格輸入,致損害中華民國產業者,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得另徵適當之反傾銷稅。
  2. 2.前項所稱正常價格,指在通常貿易過程中,在輸出國或產製國國內可資比較之銷售價格,無此項可資比較之國內銷售價格,得以其輸往適當之第三國可資比較之銷售價格或以其在原產製國之生產成本加合理之管理、銷售與其他費用及正常利潤之推定價格,作為比較之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關稅法第68條規定,進口貨以低於正常價格輸入並損害本國產業時,除一般關稅外得加徵反傾銷稅。

Q · 進口貨賣得比本國還便宜,本國廠商能反制嗎?

能。同業可舉證申請課徵反傾銷稅

依關稅法第68條,當進口貨以低於其「正常價格」輸入、且已對中華民國產業造成損害時,本國產業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反傾銷調查,政府得在一般關稅外另徵反傾銷稅,把不正常的低價優勢抵銷掉。關鍵兩要件:低於正常價格+造成產業損害,缺一不可。

深度解讀

外國貨賣得比本國便宜,多數人覺得這是消費者的福氣,是市場競爭。但有一種「便宜」法律不允許:當進口貨的售價低於它在自己國家的正常售價,而且這種低價已經打到本國產業受傷,政府可以在一般關稅之外,對它再加課一筆「反傾銷稅」,把它不正常的價格優勢抵銷掉。關鍵戰場在「正常價格」怎麼算:原則上是它在輸出國國內的可比售價;沒有的話,用它賣到第三國的價格,或乾脆回推它的生產成本加合理費用和利潤。這條不是用來懲罰便宜,是用來阻止「以不正常低價傾銷、淹沒市場、拖垮本國產業」這件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6 則

  • 海關進口稅則法規
  • 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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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法第 68 條規定:「進口貨物以低於同類貨物之正常價格輸入,致損害中華民國產業者,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得另徵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法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