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69 條
- 1.前二條所稱損害中華民國產業,指對中華民國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有實質損害之虞,或實質延緩國內該項產業之建立。
- 2.平衡稅之課徵,不得超過進口貨物領受之補貼金額;反傾銷稅之課徵,不得超過進口貨物之傾銷差額。
- 3.平衡稅及反傾銷稅之課徵範圍、對象、稅率、開徵或停徵日期,應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後公告實施。
- 4.有關申請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之案件,其申請人資格、條件、調查、認定、意見陳述、案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實施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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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關稅法第69條規定平衡稅不得超過補貼金額、反傾銷稅不得超過傾銷差額,且須產業受實質損害才能課徵。
Q · 外國貨低價灌爆我的市場,能課反傾銷稅嗎?課多少?
依關稅法第 69 條,須先符合「損害中華民國產業」門檻(實質損害、實質損害之虞,或實質延緩產業建立)才能啟動。課徵上限被法律鎖死:平衡稅不得超過補貼金額,反傾銷稅不得超過傾銷差額。課徵範圍、對象、稅率與開徵日期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後公告實施。
白話解讀
你開工廠,產品做得好好的,突然市場上冒出一批同類進口貨,價格低到不合理,把你的訂單全吃光。你以為這是「人家比較會做生意」,只能認賠。錯了。如果那批貨的低價是因為外國政府偷偷補貼(課平衡稅),或是它在台灣賣得比在自己國家還便宜(課反傾銷稅),這條法律給你一個一般人不知道的反擊路徑:向財政部申請,對那批進口貨「加課一筆稅」,把它的不公平價差補平。但這條同時也鎖死了上限:加課的稅不能超過它領的補貼金額,也不能超過它的傾銷差額。國家不是來幫你打趴對手的,是來把歪掉的天平扳回水平的。而且能不能動手的前提是一個關鍵字:你的產業有沒有受到「實質損害」,或連新產業要建立都被它卡住。沒達到這個門檻,再便宜也告不動。
法律定性
關稅法第 69 條為平衡稅與反傾銷稅的門檻暨上限規範。第一項界定「損害中華民國產業」涵蓋實質損害、實質損害之虞與實質延緩產業建立三種情形;第二項限定平衡稅不得超過補貼金額、反傾銷稅不得超過傾銷差額;第三項由財政部會商公告課徵;第四項授權訂定申請與調查實施辦法,構成台灣貿易救濟制度的核心矯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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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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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進口貨比我便宜很多,我是不是就能申請反傾銷稅?▾
光是便宜不夠。法律要求兩個條件同時成立:對方有傾銷或領了政府補貼,加上你的產業因此受到關稅法第69條第一項所稱的實質損害、實質損害之虞,或新產業被實質延緩建立。實務上卡關的往往不是證明對方便宜,而是證明你的虧損是它害的這個因果關係,平常就要把每月產量、價格、獲利數據存好。
Q2就算申請成功,對方的貨會被課很重的稅嗎?▾
不會無上限。第69條第二項明文規定,平衡稅不得超過補貼金額,反傾銷稅不得超過傾銷差額。稅率高低取決於對方不公平的程度,而不是你的損失大小。很多申請人誤以為這是懲罰性關稅,期待對方被課到沒競爭力,結果差額只有個位數百分比,保護力道遠低於想像,宜先評估差額再決定投入調查資源。
Q3這個稅是誰決定要不要課、課多少?▾
依第69條第三項,課徵範圍、對象、稅率、開徵或停徵日期都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後公告實施,不是法院判也不是申請人說了算。因為是行政處分,利害關係人包括被課稅的進口商,對公告內容不服可循訴願、行政訴訟救濟,這條救濟路徑很多人不知道存在。
Q4關稅法69條是什麼?▾
界定貿易救濟的損害門檻與課稅上限,是平衡稅與反傾銷稅能不能課、課多少的總開關。
Q5平衡稅和反傾銷稅差在哪?▾
平衡稅針對外國政府補貼、上限是補貼金額;反傾銷稅針對低於母國售價的傾銷、上限是傾銷差額。
Q6什麼叫實質延緩產業建立?▾
外國低價貨把市場價格壓死,使台灣尚未存在的新產業無法成形,這也是法定損害,不限既有產業。
Q7損害中華民國產業怎麼定義?▾
包含實質損害、實質損害之虞,以及實質延緩國內該項產業之建立三種情形。
Q8反傾銷稅怎麼申請?▾
整理產業損害數據 → 蒐集傾銷/補貼證據 → 聯合同業達代表性 → 向財政部關務署提出 → 配合調查與意見陳述。
Q9傾銷差額怎麼算?▾
母國正常價格減去輸入台灣售價的差距,再對應輸入價估算稅率上限,最終由財政部調查認定。
Q10申請課徵要花多少資源?▾
主要成本是逐月損害數據蒐證與貿易救濟顧問/律師費,案件時程數月起跳,宜先評估差額大小再投入。
Q11怎麼證明產業受實質損害?▾
按月整理產量、市占率、售價、獲利的下滑數據,並建立其與低價進口間的因果關係。
Q12關稅法69條 vs 貿易法進口救濟差在哪?▾
本條針對傾銷/補貼的不公平貿易;貿易法第18條進口救濟針對進口激增造成損害,不以不公平為前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alancing_duty | antidumping_duty |
|---|---|---|
| 適用前提 | 進口貨領受外國政府補貼 | 進口貨以低於母國正常價格輸入(傾銷) |
| 課徵上限 | 不得超過補貼金額 | 不得超過傾銷差額 |
| 共同門檻 | 須損害中華民國產業(實質損害/之虞/延緩建立) | 須損害中華民國產業(實質損害/之虞/延緩建立) |
| 課徵程序 | 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後公告 | 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後公告 |
| 對應條文 | 關稅法第67條 + 第69條 | 關稅法第68條 + 第6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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