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關稅法第 70 條規定,外國對我國貨物差別待遇時,財政部得會商有關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加徵報復關稅。
Q · 別國對台灣貨物搞差別待遇,台灣能加稅反制嗎?
能。財政部得依關稅法 70 條加徵報復關稅
依關稅法第 70 條,當外國對我國輸出貨物給予差別待遇,使我國貨物在該國市場處於不利情況時,財政部得對該國運入的貨物,於海關進口稅則之外另徵適當之報復關稅。但這不是海關單方可決定的:第二項明定財政部須先會商有關機關,再報請行政院核定,是一個牽動外交與貿易談判的高層級政策決定。
你以為關稅就是海關進口稅則上那個固定數字?錯了。當別的國家故意對台灣的貨物玩兩套標準,讓我們的東西在他們市場賣得比別國貴、比別國難,財政部手上有一張反擊牌:對那個國家運來的貨,在正常關稅之外,再額外加徵一筆「報復關稅」。這條法律的本質是國與國之間的對等籌碼。重點是它不是隨便加的:財政部要動用這張牌,必須先會商相關機關,再報請行政院核定,是一個高層級的政策決定,不是海關櫃台說了算。對做進出口的人來說,這意味著你進口的成本可能因為一場你完全沒參與的國際角力,一夜之間被墊高。
報復關稅指外國對本國輸出貨物給予差別待遇、使本國貨物在該國市場處於不利情況時,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該國運入貨物於正常進口關稅外另行加徵的特別關稅,本質為國與國之間的對等貿易反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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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依關稅法第70條第二項,財政部必須先會商有關機關,再報請行政院核定,才能對特定國家的貨物加徵報復關稅。這是國家級的政策決定,通常牽動外交與貿易談判,不是海關櫃台或單一機關說了算。內行人提示:正因為層級高、程序長,這類決定通常會有預告與公告,做進口的人盯緊官方公告就能提前因應。
都屬於特別關稅,但觸發原因不同。反傾銷稅針對外國低價傾銷、平衡稅針對外國補貼,這兩種是對抗不公平競爭;報復關稅則是針對外國對我國貨物的差別待遇,是國對國的對等反制(關稅法第67、68條為平衡稅與反傾銷稅)。內行人提示:它們可以疊加在正常關稅之上,所以評估進口成本時,只查海關進口稅則的常態稅率是不夠的。
外國對我國貨物差別待遇時,財政部於正常關稅外加徵的對等反制特別關稅,本質是國對國的貿易籌碼。
報復稅針對外國差別待遇、平衡稅針對外國補貼、反傾銷稅針對低價傾銷,三者都疊加在正常關稅上。
外國使我國貨物較其他國家在該國市場處於不利情況的歧視性措施,例如課比別國高的稅或設歧視門檻。
關稅法下的報復關稅(70)、平衡稅(67)、反傾銷稅(68)、機動關稅(71)等,疊加於海關進口稅則常態稅率之上。
外國差別待遇 → 國內業者蒐證反映 → 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 → 報請行政院核定 → 公告加徵。
完整保存對方刁難與差別稅率單據,透過公會向經濟部國貿署、財政部關務署反映,個案可成為國家反制依據。
追蹤財政部與行政院特別關稅公告,盤點未到港訂單與長約,必要時與供應商重談價格或交期。
以行政院核定後官方公告的生效日與適用對象為準,無單一固定時效,須逐案看公告。
反傾銷稅實務案例遠多於報復關稅;報復稅層級高、屬國對國政治決定,啟動門檻高、案例罕見。
關稅法管在邊境多收稅,貿易法管限制數量等其他必要措施,國家反制時兩者常並用。
| feature | 報復關稅(§70) | 平衡稅(§67) | 反傾銷稅(§68) |
|---|---|---|---|
| 觸發原因 | 外國對我貨物差別待遇 | 外國對出口貨物給予補貼 | 外國以低於正常價格傾銷 |
| 保護目標 | 國家貿易主權對等反制 | 對抗不公平補貼競爭 | 對抗不公平傾銷競爭 |
| 決定層級 | 財政部會商後報行政院核定 | 經調查損害認定後課徵 | 經調查損害認定後課徵 |
| 是否疊加正常關稅 | 是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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