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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7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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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輸入國家對中華民國輸出之貨物或運輸工具所裝載之貨物,給予差別待遇,使中華民國貨物或運輸工具所裝載之貨物較其他國家在該國市場處於不利情況者,該國輸出之貨物或運輸工具所裝載之貨物,運入中華民國時,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財政部得決定另徵適當之報復關稅。
  2. 2.財政部為前項之決定時,應會商有關機關,並報請行政院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關稅法第 70 條規定,外國對我國貨物差別待遇時,財政部得會商有關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加徵報復關稅。

Q · 別國對台灣貨物搞差別待遇,台灣能加稅反制嗎?

能。財政部得依關稅法 70 條加徵報復關稅

依關稅法第 70 條,當外國對我國輸出貨物給予差別待遇,使我國貨物在該國市場處於不利情況時,財政部得對該國運入的貨物,於海關進口稅則之外另徵適當之報復關稅。但這不是海關單方可決定的:第二項明定財政部須先會商有關機關,再報請行政院核定,是一個牽動外交與貿易談判的高層級政策決定。

深度解讀

你以為關稅就是海關進口稅則上那個固定數字?錯了。當別的國家故意對台灣的貨物玩兩套標準,讓我們的東西在他們市場賣得比別國貴、比別國難,財政部手上有一張反擊牌:對那個國家運來的貨,在正常關稅之外,再額外加徵一筆「報復關稅」。這條法律的本質是國與國之間的對等籌碼。重點是它不是隨便加的:財政部要動用這張牌,必須先會商相關機關,再報請行政院核定,是一個高層級的政策決定,不是海關櫃台說了算。對做進出口的人來說,這意味著你進口的成本可能因為一場你完全沒參與的國際角力,一夜之間被墊高。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 差別待遇名詞
  • 海關進口稅則法規
  • 徵收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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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關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法第 70 條規定:「輸入國家對中華民國輸出之貨物或運輸工具所裝載之貨物,給予差別待遇,使中華民國貨物或運輸工具所裝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法第 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