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7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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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關稅法第 70 條規定,外國對我國貨物差別待遇時,財政部得會商有關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加徵報復關稅。
Q · 別國對台灣貨物搞差別待遇,台灣能加稅反制嗎?
能。財政部得依關稅法 70 條加徵報復關稅
依關稅法第 70 條,當外國對我國輸出貨物給予差別待遇,使我國貨物在該國市場處於不利情況時,財政部得對該國運入的貨物,於海關進口稅則之外另徵適當之報復關稅。但這不是海關單方可決定的:第二項明定財政部須先會商有關機關,再報請行政院核定,是一個牽動外交與貿易談判的高層級政策決定。
深度解讀
你以為關稅就是海關進口稅則上那個固定數字?錯了。當別的國家故意對台灣的貨物玩兩套標準,讓我們的東西在他們市場賣得比別國貴、比別國難,財政部手上有一張反擊牌:對那個國家運來的貨,在正常關稅之外,再額外加徵一筆「報復關稅」。這條法律的本質是國與國之間的對等籌碼。重點是它不是隨便加的:財政部要動用這張牌,必須先會商相關機關,再報請行政院核定,是一個高層級的政策決定,不是海關櫃台說了算。對做進出口的人來說,這意味著你進口的成本可能因為一場你完全沒參與的國際角力,一夜之間被墊高。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 差別待遇名詞
- 海關進口稅則法規
- 徵收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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