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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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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樣保留期限屆滿,或專案保管之進出口貨樣解除專案保管,逾十日仍未領回者,貨樣管理單位應予公告,並得通知於一定期限內領回,且副知報關公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35 條規定,貨樣保留期限屆滿,或專案保管之進出口貨樣解除專案保管,如果超過十日仍未被領回,貨樣管理單位應當進行公告,並且可以通知相關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回貨樣,也可以副本通知報關公會。 資料來源:進出口貨物查驗及取樣準則。根據該法規的規定,當貨樣保留期限屆滿或專案保管結束時,如果超過十日仍未被領回,貨樣管理單位應當進行公告並通知相關當事人。同時,也可以副本通知報關公會,以便進一步促使貨樣的領回。 範例:假設某公司在進行進出口貿易時,有一批貨物在查驗過程中被取樣保留。根據進出口貨物查驗及取樣準則第 35 條的規定,如果超過貨樣保留期限屆滿或專案保管結束後的十日仍未被該公司領回,貨樣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法規進行公告,並通知該公司在一定期限內領回貨樣。同時,貨樣管理單位也可以發送副本通知給相關的報關公會,以加快貨樣的領取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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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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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35 條規定:「貨樣保留期限屆滿,或專案保管之進出口貨樣解除專案保管,逾十日仍未領回者,貨樣管理單位應予公告,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