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樣保留期限屆滿,或專案保管之進出口貨樣解除專案保管,逾十日仍未領回者,貨樣管理單位應予公告,並得通知於一定期限內領回,且副知報關公會。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35 條規定,貨樣保留期限屆滿,或專案保管之進出口貨樣解除專案保管,如果超過十日仍未被領回,貨樣管理單位應當進行公告,並且可以通知相關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回貨樣,也可以副本通知報關公會。 資料來源:進出口貨物查驗及取樣準則。根據該法規的規定,當貨樣保留期限屆滿或專案保管結束時,如果超過十日仍未被領回,貨樣管理單位應當進行公告並通知相關當事人。同時,也可以副本通知報關公會,以便進一步促使貨樣的領回。 範例:假設某公司在進行進出口貿易時,有一批貨物在查驗過程中被取樣保留。根據進出口貨物查驗及取樣準則第 35 條的規定,如果超過貨樣保留期限屆滿或專案保管結束後的十日仍未被該公司領回,貨樣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法規進行公告,並通知該公司在一定期限內領回貨樣。同時,貨樣管理單位也可以發送副本通知給相關的報關公會,以加快貨樣的領取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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