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鑑定貨物之名稱、種類、品質、等級及原產地等,供稅則分類、估價或核退稅費之參考,得提取貨樣。但以在鑑定技術上所需之數量為限。不能重複化驗鑑定之貨物,應提取足夠供三次化驗鑑定之用量。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34條規定,該條的目的在於提供稅則分類、估價或核退稅費的參考,以鑑定貨物的名稱、種類、品質、等級和原產地等。根據該條的規定,可以提取足夠供三次化驗鑑定之用量的貨樣,但依據鑑定技術的需求而限定數量。同時,該條還規定不能對同一貨物進行重複的化驗鑑定。 參考資料: 根據財政部關務署公告之「進出口貨物查驗及取樣準則」中的第34條「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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