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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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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貨物之名稱、種類、品質、等級及原產地等,供稅則分類、估價或退稅費之參考,得提取貨樣。但以在鑑定技術上所需之數量為限。不能重複化驗鑑定之貨物,應提取足夠供三次化驗鑑定之用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34條規定,該條的目的在於提供稅則分類、估價或核退稅費的參考,以鑑定貨物的名稱、種類、品質、等級和原產地等。根據該條的規定,可以提取足夠供三次化驗鑑定之用量的貨樣,但依據鑑定技術的需求而限定數量。同時,該條還規定不能對同一貨物進行重複的化驗鑑定。 參考資料: 根據財政部關務署公告之「進出口貨物查驗及取樣準則」中的第34條「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 鑑定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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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34 條規定:「為鑑定貨物之名稱、種類、品質、等級及原產地等,供稅則分類、估價或核退稅費之參考,得提取貨樣。但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