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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 3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出口貨物之查驗方式及申請查驗期限,準用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
  2. 前項貨物之查驗,倉庫管理人應配合辦理事項,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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