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23條規定了關於進口危險品、氣體、易受污染變質或受損的貨物的查驗事項。根據該條規定,進口人在海關查驗貨物前應提供相關貨物的毒性、易燃性、易爆性、化合性、氣體壓力或其他特性等查驗應注意事項的書面說明。如果查驗單位確定該貨物的包裝本體如經開啟會有危害或致使貨物受損或受汙染變質的危險,且該貨物是原製造廠原封的,則可以免開啟查驗。範例:一家進口商從外國購買了易燃氣體製品。根據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23條的規定,該進口商需要向海關提供該產品的毒性、易燃性、易爆性、化合性、氣體壓力或其他特性等相關資訊。如果該產品的包裝完好無損且未開啟,且由原製造廠直接封裝送達,則可以免開啟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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