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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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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進口危險品、氣體、易受污染變質或受損之貨物,進口人應於海關查驗貨物前,提供貨物之毒性、易燃性、易爆性、化合性、氣體壓力或其他特性等查驗應注意事項,以書面向海關說明。
  2. 2.前項貨物,經查驗單位認定貨物包裝本體如經開啟,確有發生危害或致使貨物受損或受汙染變質之虞,且貨物為原製造廠原封者,得免開啟查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23條規定了關於進口危險品、氣體、易受污染變質或受損的貨物的查驗事項。根據該條規定,進口人在海關查驗貨物前應提供相關貨物的毒性、易燃性、易爆性、化合性、氣體壓力或其他特性等查驗應注意事項的書面說明。如果查驗單位確定該貨物的包裝本體如經開啟會有危害或致使貨物受損或受汙染變質的危險,且該貨物是原製造廠原封的,則可以免開啟查驗。範例:一家進口商從外國購買了易燃氣體製品。根據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23條的規定,該進口商需要向海關提供該產品的毒性、易燃性、易爆性、化合性、氣體壓力或其他特性等相關資訊。如果該產品的包裝完好無損且未開啟,且由原製造廠直接封裝送達,則可以免開啟查驗。

  • 經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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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23 條規定:「進口危險品、氣體、易受污染變質或受損之貨物,進口人應於海關查驗貨物前,提供貨物之毒性、易燃性、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