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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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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海關管理保稅工廠進口保稅原料,有短裝、溢裝情事,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進口保稅原料於進口地海關驗放提領進廠後,廠方自行發現溢裝情事,經向監管海關申請更正者,不論是否經進口地海關查驗,准予實登帳,免海關緝私條例論處。 二、進口保稅原料於進口地海關驗放提領進廠後,廠方自行發現短裝情事,如其實到數量短少未所申報數量百分之五,且其短少原料之貨價在一千美元以下者,廠方應於提領出倉之翌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向監管海關報備,並自行依實到數量調整登帳。 三、進口保稅原料如其實到數量短少逾前款規定標準者,廠方應於提領出倉之翌日起一個月內檢具有關文件如公證報告、發貨人證明函電等以書面向監管海關申請核辦。其經查明屬實者,得辦理免稅補運短裝部分之原料,或依實到數量調整登帳。
  2. 2.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之區內事業、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進口保稅物品,有短裝、溢裝情事者,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22條規定了海關管理保稅工廠進口保稅原料中可能出現的短裝、溢裝情況的處理方式。根據第一款,若進口原料在進口地海關驗放提領進廠後,廠方自行發現溢裝情事並向監管海關申請更正,不論是否經過進口地海關查驗,可核實登帳,並免除海關緝私條例的處罰。根據第二款,若進口原料在進口地海關驗放提領進廠後,廠方自行發現短裝情事,若實際到貨量短少未超過申報數量的百分之五,且短少原料的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廠方應在提領出廠後的一個月內以書面向監管海關報備,並自行調整登帳。根據第三款,若進口原料的實際到貨量短少超過前款規定的標準,廠方應在提領出廠後的一個月內提供相關文件如公證報告、發貨人證明函電等以書面向監管海關申請核辦。如果查明情況屬實,可以辦理免稅補運短裝部分的原料,或進行實際到貨量的調整登帳。 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海關查緝罰鍰偷漏關稅處理準則,第35條規定了私運貨物進口者的罰鍰和沒入處罰。私運貨物進口者的罰鍰範圍為貨價的一倍至三倍,並對私運貨物進口者的貨物進行沒入。私運貨物進口是指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出國境。 參考資料: - 海關查緝罰鍰偷漏關稅處理準則(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告) - 關稅法(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告) - 進出口貨物及相關收費項目查驗實務準則(中華民國財政部關務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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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關緝私條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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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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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22 條規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進口保稅原料,有短裝、溢裝情事,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進口保稅原料於進口地海關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