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電子工廠進口外銷電子裝配零件經提領出倉後,發現短裝或溢裝,應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進口原料基於零件項目繁多,體積細小,點數困難,致有短裝或溢裝情事者,收貨人得於貨物提領出倉之翌日起一個月內,檢具有關文件如公證報告、發貨人證明函電等向海關申請准予調整數量。 二、進口原料,如非細小零件,其經核明具有特殊用途,無法移作他用,在國內市場無脫售圖利之可能者,收貨人得於貨物提領出倉之翌日起一個月內,檢具有關短裝或溢裝證件,向海關申請准予調整數量。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21 條規定了進口外銷的電子裝配零件在提領出倉後發現短裝或溢裝時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規定,一般電子工廠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向海關申請調整數量: 一、對於進口原料中存在短裝或溢裝的細小零件,收貨人可以在貨物提領出倉後的一個月內,檢具公證報告、發貨人證明函電等相關文件向海關申請准予調整數量。 二、對於進口原料中存在短裝或溢裝的非細小零件,如果能核明該零件具有特殊用途且無法移作他用,在國內市場無脫售圖利的可能性下,收貨人可以在貨物提領出倉後的一個月內,檢具相關的短裝或溢裝證件向海關申請准予調整數量。 以上是根據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21 條的規定進行的釋義,其中相對應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本身以及相關的法規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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