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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進口貨物於查驗時,未發現有短裝情事,收貨人如獲悉有部分短裝者,得於提領出倉前,向海關申請複驗。
  2. 未查驗之進口貨物於完稅提領出倉後,始發現短裝者,收貨人應於貨物提領出倉之翌日起一個月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如公證報告、發貨人證明函電等向海關申請辦,經查明屬實者,得對補運進口之短裝部分,免予課徵關稅。如係機器設備,得於安裝就緒,試車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申請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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