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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進口貨物之查驗及免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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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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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於查驗時,未發現有短裝情事,收貨人如獲悉有部分短裝者,得於提領出倉前,向海關申請複驗。
未查驗之進口貨物於完稅提領出倉後,始發現短裝者,收貨人應於貨物提領出倉之翌日起一個月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如
公證
報告、發貨
人證
明函電等向海關申請
核
辦,
經查
明屬實者,得對補運進口之短裝部分,免予課徵關稅。如係機器設備,得於安裝就緒,試車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申請核辦。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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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進口貨物之查驗及免驗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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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出口貨物之查驗及免驗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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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貨樣之提取 §3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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