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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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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進口貨物於查驗時,未發現有短裝情事,收貨人如獲悉有部分短裝者,得於提領出倉前,向海關申請複驗。
  2. 2.未查驗之進口貨物於完稅提領出倉後,始發現短裝者,收貨人應於貨物提領出倉之翌日起一個月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如公證報告、發貨人證明函電等向海關申請辦,經查明屬實者,得對補運進口之短裝部分,免予課徵關稅。如係機器設備,得於安裝就緒,試車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申請核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20條的規定,進口貨物在查驗時若未發現有短裝情況,但收貨人在提領貨物出倉之前得知有部分貨物短裝的情況,可以向海關申請進行複驗。然而,若在未經查驗的情況下貨物已經提領出倉,之後才發現有短裝的情況,則收貨人必須在提領出倉之翌日起一個月內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如公證報告、發貨人證明函電等)向海關申請核辦。經過查明屬實後,對於補運進口的短裝部分,海關將免予課徵關稅。如果是機器設備的情況,則可以在安裝完成且試車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申請核辦。 參考資料: 《進出口貨物查驗及取樣準則》,財政部關稅局。

  • 公證名詞
  • 人證名詞
  • 名詞
  • 經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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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20 條規定:「進口貨物於查驗時,未發現有短裝情事,收貨人如獲悉有部分短裝者,得於提領出倉前,向海關申請複驗。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