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20條的規定,進口貨物在查驗時若未發現有短裝情況,但收貨人在提領貨物出倉之前得知有部分貨物短裝的情況,可以向海關申請進行複驗。然而,若在未經查驗的情況下貨物已經提領出倉,之後才發現有短裝的情況,則收貨人必須在提領出倉之翌日起一個月內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如公證報告、發貨人證明函電等)向海關申請核辦。經過查明屬實後,對於補運進口的短裝部分,海關將免予課徵關稅。如果是機器設備的情況,則可以在安裝完成且試車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申請核辦。 參考資料: 《進出口貨物查驗及取樣準則》,財政部關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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