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如有溢裝,或實到貨物與原申報不符,或夾雜其他物品進口情事,係出於同一發貨人發貨兩批以上,互相誤裝錯運,經舉證證明,並經海關查明屬實,免依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論處。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19條規定,如果進口貨物有溢裝、實際到貨物與原申報不符,或者夾雜其他物品進口的情況,但這些情況是出於同一發貨人發貨兩批以上,而且是互相誤裝錯運的,經舉證並經海關查明是屬實的,則可以免除根據關稅法和海關緝私條例的相關規定來處罰。 根據參考資料,這個條文主要是針對進口貨物溢裝、實際到貨物與申報不符等情況而制訂的。它要求這些情況必須是出於同一發貨人發貨兩批以上,並且是互相誤裝錯運的。如果由進口人舉證並經海關查明這些情況屬實,則可以免除相關法規的處罰。 例如,如果由同一發貨人發貨兩批以上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了溢裝或者與申報不符的情況,但這是由於誤裝錯運所致,進口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這一點並經海關確認屬實,那麼根據這個條文,進口人就可以避免受到關稅法和海關緝私條例的處罰。 注意,這個條文還要求進口人必須提供相關的舉證材料並經海關查明,來證明誤裝錯運的情況。這樣的情況在國際貿易中並不常見,因為賣方通常會承擔發貨錯誤的損失。此外,進口人在報關前應主動查明來貨的正確產地進行申報,如果發現貨物與申報不符,可以向海關提出報備並申請退運。 總結來說,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為了避免進口人因為溢裝、申報不符等情況而受到處罰,但需要進口人提供相關的證據並經海關查明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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