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進口貨物得予免驗: 一、包裝、重量相同,或散裝進口之大宗貨物,或笨重之機器及器材,經審核其提貨單、裝箱單、發票等證件認為無異狀者。 二、軍政機關進口貨物。 三、公營事業機構進口貨物。 四、供緊急救難用之進口器材與物品。 五、國內公私立大學進口貨物。 六、私人餽贈之進口物品郵包,數量零星者。 七、靈柩或骨灰。 八、其他經海關核准廠商之進口貨物。
根据进出口货物查验准则第18条的规定,以下进口货物可以免予查验: 1. 包装、重量相同,或散装进口的大宗货物,或者笨重的机器和器材,经过审核其提货单、装箱单、发票等文件认为无异常情况的。 2. 军政机关进口的货物。 3. 公营事业机构进口的货物。 4. 供紧急救难用的进口器材和物品。 5. 国内公私立大学进口的货物。 6. 私人赠送的进口物品邮包,数量零星的。 7. 靈柩或骨灰。 8. 其他经海关核准的厂商的进口货物。 根据以上解释,根据进出口货物查验准则第18条的规定,上述情况可以免予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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