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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進口貨物應予免驗: 一、總統、副總統應用物品。 二、駐在中華民國之各國使領館外交官、領事官及其他享有外交待遇之機構與人員之公用或自用物品,經外交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證明者。但必要時,海關仍得查驗,並通知進口人及外交部禮賓司洽有關使領館或機構派員會同辦理。 三、其他專案准免驗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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