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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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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進口貨物應予免驗: 一、總統、副總統應用物品。 二、駐在中華民國之各國使領館外交官、領事官及其他享有外交待遇之機構與人員之公用或自用物品,經外交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證明者。但必要時,海關仍得查驗,並通知進口人及外交部禮賓司洽有關使領館或機構派員會同辦理。 三、其他專案准免驗物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17條,進口的貨物可以享有免驗待遇的情況包括: 1. 總統、副總統使用的物品。 2. 駐在中華民國的外國使領館外交官、領事官和其他享有外交待遇的機構和人員使用的公用或自用物品,需由外交部或其授權的機關提供證明。但在必要時,海關仍有權進行查驗,並通知進口人和外交部禮賓司聯合處理有關使領館或機構的事宜。 3. 其他經過專案核准可以免驗的物資。 繼續針對第17條進行舉例,我們可以參考來自中華民國行政院經濟部關務署的《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中的相關範例: - 電視台從海外購買的攝影機,經由外交部核准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可以享有免驗待遇。 - 駐台外交使團所携帶的公使車,經外交部核准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可以享有免驗待遇。 - 總統辦公室進口的辦公用紙和文具,可以享有免驗待遇。 以上範例僅供參考,具體的免驗待遇申請和核准程序可能根據實際情況而有所不同,請以最新的法規和相關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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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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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17 條規定:「下列進口貨物應予免驗: 一、總統、副總統應用物品。 二、駐在中華民國之各國使領館外交官、領事官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