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進口貨物應予免驗: 一、總統、副總統應用物品。 二、駐在中華民國之各國使領館外交官、領事官及其他享有外交待遇之機構與人員之公用或自用物品,經外交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證明者。但必要時,海關仍得查驗,並通知進口人及外交部禮賓司洽有關使領館或機構派員會同辦理。 三、其他專案核准免驗物資。
根據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17條,進口的貨物可以享有免驗待遇的情況包括: 1. 總統、副總統使用的物品。 2. 駐在中華民國的外國使領館外交官、領事官和其他享有外交待遇的機構和人員使用的公用或自用物品,需由外交部或其授權的機關提供證明。但在必要時,海關仍有權進行查驗,並通知進口人和外交部禮賓司聯合處理有關使領館或機構的事宜。 3. 其他經過專案核准可以免驗的物資。 繼續針對第17條進行舉例,我們可以參考來自中華民國行政院經濟部關務署的《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中的相關範例: - 電視台從海外購買的攝影機,經由外交部核准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可以享有免驗待遇。 - 駐台外交使團所携帶的公使車,經外交部核准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可以享有免驗待遇。 - 總統辦公室進口的辦公用紙和文具,可以享有免驗待遇。 以上範例僅供參考,具體的免驗待遇申請和核准程序可能根據實際情況而有所不同,請以最新的法規和相關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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