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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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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裝貨櫃進口貨物,得經海關准在碼頭、機場、貨櫃場、海關儀檢站、貨櫃集中查驗區、工廠驗放或直接卸存工廠查驗;合裝貨櫃應於拆櫃進倉後查驗,必要時得經海關核准在工廠驗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24 條規定,對於整裝貨櫃進口貨物,可以在碼頭、機場、貨櫃場、海關儀檢站、貨櫃集中查驗區、工廠驗放或直接卸存工廠進行查驗。而合裝貨櫃需要在拆櫃進倉後進行查驗,如果必要的話,可以經海關核准在工廠進行驗放。 參考資料: 根據「進出口貨物查驗及取樣準則」的第24條規定,可參見財政部114年11月18日財稅字第1041454568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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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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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24 條規定:「整裝貨櫃進口貨物,得經海關核准在碼頭、機場、貨櫃場、海關儀檢站、貨櫃集中查驗區、工廠驗放或直接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