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裝貨櫃進口貨物,得經海關核准在碼頭、機場、貨櫃場、海關儀檢站、貨櫃集中查驗區、工廠驗放或直接卸存工廠查驗;合裝貨櫃應於拆櫃進倉後查驗,必要時得經海關核准在工廠驗放。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24 條規定,對於整裝貨櫃進口貨物,可以在碼頭、機場、貨櫃場、海關儀檢站、貨櫃集中查驗區、工廠驗放或直接卸存工廠進行查驗。而合裝貨櫃需要在拆櫃進倉後進行查驗,如果必要的話,可以經海關核准在工廠進行驗放。 參考資料: 根據「進出口貨物查驗及取樣準則」的第24條規定,可參見財政部114年11月18日財稅字第1041454568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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