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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宗貨物如有關稅法第五十條之破損短少情形,查驗時無法明者,得應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先予放行,並於提貨時,在駐船關員、駐庫關員或貨棧自主管理之專責人員監視下,會同公證行查明破損短少情形,以憑辦理退還溢徵之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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