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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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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貨物如有關稅法第五十條之破損短少情形,查驗時無法明者,得應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先予放行,並於提貨時,在駐船關員、駐庫關員或貨棧自主管理之專責人員監視下,會同公證行查明破損短少情形,以憑辦理退還溢徵之稅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25條,如果大宗貨物在查驗時出現關稅法第五十條所指的破損或短少情形,無法確定實際情況時,應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先予放行。然後,在提貨時,要在駐船關員、駐庫關員或貨棧的自主管理人員的監視下,與公證行一起查明破損或短少情況,以辦理退還溢徵的稅費。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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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25 條規定:「大宗貨物如有關稅法第五十條之破損短少情形,查驗時無法核明者,得應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先予放行,並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