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貨物如有關稅法第五十條之破損短少情形,查驗時無法核明者,得應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先予放行,並於提貨時,在駐船關員、駐庫關員或貨棧自主管理之專責人員監視下,會同公證行查明破損短少情形,以憑辦理退還溢徵之稅費。
根據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25條,如果大宗貨物在查驗時出現關稅法第五十條所指的破損或短少情形,無法確定實際情況時,應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先予放行。然後,在提貨時,要在駐船關員、駐庫關員或貨棧的自主管理人員的監視下,與公證行一起查明破損或短少情況,以辦理退還溢徵的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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