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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進口貨物之查驗及免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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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 2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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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
人工查驗之進口貨物,報關人應自報關之翌日起十日內;快遞貨物應自報關之翌日起三日內申請並會同海關查驗,屆期仍未申請查驗或申請展延查驗期限者,應由海關書面通知倉庫管理人預定會同查驗時間,並副知報關人或
納稅義務人
。
前項倉庫管理人會同查驗時,應配合辦理代辦貨物之搬移、拆包或開箱及恢復原狀等事項,並在報單背面簽署有關破損或數量、重量不符,或有其他虛報情事等查驗結果。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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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進口貨物之查驗及免驗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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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出口貨物之查驗及免驗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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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貨樣之提取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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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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