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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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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核定人工查驗之進口貨物,報關人應自報關之翌日起十日內;快遞貨物應自報關之翌日起三日內申請並會同海關查驗,屆期仍未申請查驗或申請展延查驗期限者,應由海關書面通知倉庫管理人預定會同查驗時間,並副知報關人或納稅義務人
  2. 2.前項倉庫管理人會同查驗時,應配合辦理代辦貨物之搬移、拆包或開箱及恢復原狀等事項,並在報單背面簽署有關破損或數量、重量不符,或有其他虛報情事等查驗結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26 條規定了核定人工查驗進口貨物的時間限制和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報關人應在自報關之翌日起十日內申請核定人工查驗。對於快遞貨物,則應在自報關之翌日起三日內申請並與海關一同進行查驗。如果在申請查驗時限內仍未申請查驗或申請延長查驗期限,海關將通知倉庫管理人預定查驗時間並告知報關人或納稅義務人。 根據關稅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進口貨物的申報由納稅義務人自裝載貨物的運輸工具進口日起十五日內向海關辦理。納稅義務人也可以在貨物進口前預先申報。關稅法第六條則規定,進口貨物的報關手續可以委託報關行辦理。報關時應填送貨物進口報單,並檢附提貨單、發票、裝箱單以及其他必要的進口文件。根據法律,報關人應該提供真實和正確的交易文件,如果海關對其真實性或正確性存疑,海關有權要求報關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有責任向報關人說明懷疑的理由,並給予報關人合理申辯的機會。 根據關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五項,海關對於納稅義務人提供的交易文件或其內容的真實性或正確性存疑,且納稅義務人未能提供解釋或提供解釋後,海關仍有合理的懷疑,則不能根據該條規定核定其完稅價格。此外,進口貨物的實付或應付價格如果未計入一些費用(例如佣金、手續費、運費等),則應將其計入完稅價格。 根據與進出口通關相關的法規,進出口貨物需要申報進口報單和出口報單,并且應該檢附相關文件,如發票、裝箱單等。此外,運輸業者在進港前還需要向海關登錄卸貨資訊,並且電傳進口貨物艙單供海關查核。 最後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關稅總局於某指定日期修訂了轉口貨物通關及管理作業要點,該作業要點對於載運轉口貨物入境的運輸工具負責人或其所屬業者,規定了相關的申報和報關程序,並且要求專營或兼營轉口貨物的進口貨棧、航空貨物集散站或碼頭集散站內應設立轉口貨物專用倉庫(區)供存放。

  • 核定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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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26 條規定:「核定人工查驗之進口貨物,報關人應自報關之翌日起十日內;快遞貨物應自報關之翌日起三日內申請並會同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