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26-1

快速跳轉
  1. 1.核定儀器查驗之進口貨物,報關人應自海關電腦發送儀器查驗訊息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申請查驗,屆期仍未申請查驗或申請展延查驗期限者,應由海關書面通知倉庫管理人預定查驗時間,並副知報關人或納稅義務人
  2. 2.前項倉庫管理人應配合將進口貨物運送至海關儀檢站受檢。
  3. 3.查驗過程中如發現影像異常,準用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26-1條有以下幾項規定: 1. 核定儀器查驗之進口貨物,報關人應自海關電腦發送儀器查驗訊息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申請查驗,屆期仍未申請查驗或申請展延查驗期限者,應由海關書面通知倉庫管理人預定查驗時間,並副知報關人或納稅義務人。 根據「進出口貨物查驗及取樣準則」,進口貨物的儀器查驗需要在報關人收到海關的查驗訊息通知後的十日內申請查驗。如果在期限內未申請或申請展延查驗,海關會書面通知倉庫管理人預定查驗時間,並通知報關人或納稅義務人。 2. 前項倉庫管理人應配合將進口貨物運送至海關儀檢站受檢。 根據「進出口貨物查驗及取樣準則」,倉庫管理人應該配合將進口貨物運送至海關的儀檢站進行檢查。 3. 查驗過程中如發現影像異常,準用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根據「進出口貨物查驗及取樣準則」,如果在查驗過程中發現影像異常,會適用第十三條第三項和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的相關規定。 以上回答參考來自「進出口貨物查驗及取樣準則(最新版本)」。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26-1 條規定:「核定儀器查驗之進口貨物,報關人應自海關電腦發送儀器查驗訊息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申請查驗,屆期仍未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2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