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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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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出口貨物應予免驗: 一、總統、副總統運寄國外之物品。 二、駐在中華民國之各國使領館外交官、領事官與其他享有外交待遇之機構與人員運寄國外之物品,經外交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證明者。 三、其他經財政部專案准免驗物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27條,有以下情況下可以免驗出口貨物: 1. 總統、副總統運寄國外的物品。 2. 駐在中華民國的各國使領館外交官、領事官以及其他享有外交待遇的機構和人員運寄國外的物品,必須有外交部或其授權的機關的證明。 3. 其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免驗的物資。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提供特殊情況下的免驗權,以確保領域的安全和便利性。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 財政部網站:https://www.mof.gov.tw/ct.asp?xItem=40167&ctNode=11838&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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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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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27 條規定:「下列出口貨物應予免驗: 一、總統、副總統運寄國外之物品。 二、駐在中華民國之各國使領館外交官、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