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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出口貨物得予免驗: 一、鮮果及蔬菜。 二、動物、植物苗及樹木。 三、包裝、重量相同,或散裝出口之大宗貨物。 四、軍政機關及公營事業出口貨物。 五、政府機構、公益、慈善團體出口之救濟物資。 六、不申請沖退稅之外銷品。 七、危險品。 八、靈柩或骨灰。 九、其他經海關准之廠商出口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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