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29條規定了出口貨物的查驗程序。根據法條的內容,出口貨物運抵碼頭倉庫、機場倉庫或貨櫃集散站後,業者必須在海關規定的時間內傳輸進倉訊息或出具簽章的進倉證明,並經報關者確認後,才能參加抽驗。 根據目前最新的參考資料來看,可以舉一個相關的例子。根據中華民國財政部的官方網站上公布的資料,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29條的相對應措施中提到了「進出口貨物報關作業參考手冊」。這個手冊中包含了相關的作業流程和要求,並且內容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定期更新,所以最新版本的手冊會提供更詳盡和準確的資訊。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方網站。《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https://www.mof.gov.tw/ct.asp?xItem=220940&ctNode=4598&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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