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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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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出口貨物運抵碼頭倉庫、機場倉庫或貨櫃集散站,業者於海關規定時間內傳輸進倉訊息或出具簽章之進倉證明,並經報關者,始得參加抽驗。
  2. 2.前項貨物進倉證明,須加註貨物進倉時間。但空運出口貨物得由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者在託運單上簽章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29條規定了出口貨物的查驗程序。根據法條的內容,出口貨物運抵碼頭倉庫、機場倉庫或貨櫃集散站後,業者必須在海關規定的時間內傳輸進倉訊息或出具簽章的進倉證明,並經報關者確認後,才能參加抽驗。 根據目前最新的參考資料來看,可以舉一個相關的例子。根據中華民國財政部的官方網站上公布的資料,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29條的相對應措施中提到了「進出口貨物報關作業參考手冊」。這個手冊中包含了相關的作業流程和要求,並且內容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定期更新,所以最新版本的手冊會提供更詳盡和準確的資訊。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方網站。《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https://www.mof.gov.tw/ct.asp?xItem=220940&ctNode=4598&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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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29 條規定:「出口貨物運抵碼頭倉庫、機場倉庫或貨櫃集散站,業者於海關規定時間內傳輸進倉訊息或出具簽章之進倉證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