鮮貨、易腐物品、活動物、植物、危險品、散裝、大宗、箱裝且體積龐大之出口貨物及其他特殊情形,得核准船(機)邊驗放或船(機)邊免驗放行。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30條規定,對於鮮貨、易腐物品、活動物、植物、危險品、散裝、大宗、箱裝且體積龐大之出口貨物以及其他特殊情形,有以下相關規定: 1. 可核准船(機)邊驗放:對於符合上述條件的貨物,海關可核准在船(機)邊進行檢查和驗放程序。這意味著貨物可以在船(機)上進行檢查,而不需要將其卸下到海關倉庫進行檢驗。 2. 可核准船(機)邊免驗放行:對於符合上述條件的貨物,海關也可以核准在船(機)邊直接免除檢查程序,直接放行。這意味著貨物可以在船(機)上通過海關程序,並不需要另外進行檢查。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方便處理特殊類型的貨物,例如易腐、危險、體積龐大或特殊性質的貨物。這樣可以節省時間和成本,並維護貨物的品質和安全。 相關資料來源:進出口貨物查驗及取樣準則(86.05.26)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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