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報關放行之出口貨物,辦理退關提回,或因故核定退運出口之貨物,其業經查驗者,如驗明貨櫃(物)原封條完整,得免再開驗,如屬非原封貨櫃(物)、海運非櫃裝或空運未加封貨物,應再查驗;原核定免驗者,得准予免驗。
根据进出口货物查验准则第31条的规定,对于已经报关放行的出口货物进行退关提回或核定退运出口的情况,如果经过查验后发现货柜(物品)的原封条完整,则可以免去再次开验;如果是非原封货柜(物品)、海运非集装箱装货或未加封的空运货物,则需要再次进行查验;原本核定免验的情况,可以免除再次查验。 参考资料: 《进出口货物查验及取样准则》,海关总署、财政部令第234号,1999年9月29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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